
一般而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收审批分两个阶段:批前阶段和批后阶段。
批后阶段有五步:
第一步: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土地审批级别的不同,市、县政府在收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作出的批复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组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
从这一步开始,就和农民的利益密切相关了,比如,农业人员的安置办法和征地补偿的标准等等信息,都非常关键。
第二步: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三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主动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无需修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
如果你对补偿和安置方案不满,一定要在这一步骤中提出,所以,参加听证会,非常关键,最好有书面的意见提交给听证会。
第四步: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并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步:责令交出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至此,整个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程序宣告结束。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