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哪些行为有资格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对侵犯我们权利的行为的赔偿,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被认为是国家行为呢?
简而言之,这是政府的官方行为。以征地拆迁为例,政府实施征地拆迁是基于国家赋予的权力。如果这些职权的履行给我们造成了损害,例如非法强制拆迁,或者在拆迁过程中殴打、虐待或者教唆他人殴打被拆迁户的,对被拆迁户使用暴力,非法限制被拆迁户的人身自由等行为,我们可以国家赔偿。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因政府职责造成的损害都应得到赔偿,只有违法的人才会赔偿。合法行为只能得到补偿。就像正常的征地和拆迁一样,国家也会对征地和拆迁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是,如果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那么我们可以讨论是否有国家赔偿问题。
二、谁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伤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受扶养人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权利持有人有权要求赔偿。“简单地说,被政府征地拆迁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就是国家赔偿的请求人。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伤的公民已经死亡,继承人可以成为申请人并申请国家赔偿。
三、向谁申请?
在拆除活动中,政府的行为侵犯了我们。我们知道我们可以向国家申请赔偿。但是我们应该向谁申请呢?“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是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简单地说,是谁错了,谁付出了代价。例如,乡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拆迁我们的殴打,然后由乡镇政府的赔偿义务,我们可以向乡镇政府申请赔偿。当然,它也可以与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这里应该指出的是,派出所、工商办事处和其他机构不能作为被访者,如果这样做,就应该向设立它们的当局寻求赔偿。就是派出所向公安局要求赔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