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该条款用八个字概括,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用通俗易懂的话解释,就是指在房主对外出售房屋时,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享有优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但是,由于历史政策原因,目前在各大城市住房中还存在着大量的公房。那么,公房承租人是否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在公房出售时天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呢?可从以下两方面为进行分析:
1.“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出现在《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中,笔者认为,《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租赁合同指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租赁合同。而公房租赁的双方,一方是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另一方是老百姓、单位职工,他们之间应该是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绝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出卖房屋是指社会上正常的房产买卖交易。但是,公房出卖价格基本都是按照房改政策,结合成本价、工龄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制定的,价格不由市场供应关系决定,销售对象也是有限制的。
综上,笔者认为,《合同法》中的租赁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租赁关系,房屋买卖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的交易,此时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商业行为中的优先。但是,公房承租及房改房买卖不是商业行为,而是政策性出卖,不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内,因此,承租人无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