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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9年5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9]210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二、建设用地用途:松江区新桥镇SJP00203单元07-18号地块二类住宅组团用地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松江区新桥镇东至场西路,南至莘松公路,西至沙港,北至南场三村。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1、松江区新桥镇农民集体14954.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625.3平方米、建设用地11214.2平方米、未利用地115.3平方米。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4954.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625.3平方米、建设用地11214.2平方米、未利用地115.3平方米。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松〕拟征地告[2018]第08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新桥镇规土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5月28日。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七、《拟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