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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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要求,征地补偿费区片综合价需要三年一调整或重新公布,因此,我局重新向县政府提交申请。二、重新发布情况要求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土资发〔2017〕28号)文件规定,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征地补偿最低区片综合价按以下标准执行: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除林地以外)和建设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5.4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4.5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3.7万元/亩;征收林地、未利用地,一类地区不低于2.8万元/亩、二类地区不低于2.3万元/亩、三类地区不低于1.9万元/亩。而我县是属于浙江省三类地区,目前征地补偿费符合省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根据该文件规定,每三年都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当地实际情况,将征地补偿费作相应的调整和重新公布。我县上一次制定征地补偿区片综合价是在2014年9月,故2017年已满三年。根据这一要求,我局依照浙土资发〔2017〕28号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向县政府汇报,我县情况是符合浙土资发〔2017〕28号规定的要求。不再作具体调整,而是重新发布。(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