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村委会?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它并不是一级政府机关,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享有行政部门的公权力。
二、村委会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根据本条规定可知,村委会主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负责调解村内矛盾和纠纷,协助维护村部治安,同时可以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自己的建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政府开展工作。根据本条可知,村委会协助基层政府工作,基层政府指导、支持、帮助村委会,但不得干涉依法属于村民自治的事务。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