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639-3036、400-150-9288
老百姓放心的法律服务平台 Legal Service Platform for Ordinary People

国务院复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案件解决方案

日期: 2018-12-04
点击次数: 89

国务院复函: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认为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长期以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何申请协调、裁决的问题不够明确,很多人不知道该如何解决,本事务所王卫洲律师代理的周军民、梅伯练等不服二广高速公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予以答复并进行解答,明确了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何申请行政协调、行政复议的途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法复函[2011]358

 

   杨先华、周军民、梅伯练等27人:

       来信收悉,你们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二广高速公路(梅城 

   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

  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向上

  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据此,你们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批

  准的二广高速公路(梅城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国务

  院裁决的范围。

      特此告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司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王卫洲律师关于不服征地补偿方案救济途径的分析

 

在征地拆迁纠纷中,争议根本原因大多为补偿问题,对于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何解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作出如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正是由于这样的规定,很多人认为对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应当政府通过特殊的“协调”“裁决”程序处理,被征收人诉至法院或申请行政复议往往被拒之门外,现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此事予以论述,希望能够对被征地农民处理这类争议有所帮助。

笔者认为,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应当首先以批准该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先经过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这里的行政复议即《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裁决”, 这种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类型,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

  第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裁决,实质为行政复议。

  1、对于裁决的含义进行解释,要结合土地管理法制定的背景及行政复议相关规定来进行,行政复议属于政府裁决。

  很多人将“裁决”理解为与行政复议相不同的程序,是属于对于法律理解的错误,实质上裁决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给类决定的统称,其中包含:土地确权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裁决、专制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劳动争议仲裁等各种,行政复议决定即属于其中一种类型。

  如:现行《行政复议法》明确将行政复议决定归纳到“裁决”的范围,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就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于1998年,正处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施行期间,《行政复议法》尚未出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二十五条所使用的“裁决”一词,正是当时行政复议的同义表述。《行政复议条例》将“行政复议”与“裁决”是作为同一概念加以使用的。《行政复议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该条例其他条文还多次出现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事项作出裁决的表述。

  可见,行政复议与裁决并非相互不同的概念,而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概念,即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裁决的类型之一,关于这一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司长方军同志在《论征地补偿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 》作了更为详细和精辟的论证,读者可以在国务院法制办官网阅读。

  2、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申请裁决的,应当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这一类型的裁决处理。

  案例:经国务院批准二广(二连浩特至广州)高速公路(常德段)项目征地,湖南省常德市杨先华、周军民梅伯练等27人因不服二广高速公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法制办作出(国法复函[2011]358号)文件明确答复:“杨先华周军民梅伯练等27人:来信收悉,你们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二广高速公路(梅城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据此,你们对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二广高速公路(梅城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国务院裁决的范围,特此告知 ”

  依据上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解释和复函可知,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不服申请裁决的应当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实际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称的“裁决”是指行政复议,笔者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 针对这种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笔者以为,根据国务院的解释,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一些人理解的“裁决”属于对裁决程序的误解。

  二、关于土地管理法事实条例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裁决机关”存在的一些不一致的问题。

  根据上文所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裁决实为行政复议,然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裁决机关并不一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规定为“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而《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因为征地批准机关只有省政府或国务院,而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机关却是市县人民政府,其上一级机关因该是市或省人民政府,两者不相同。

  针对这一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司长方军通知认为:“这一规定却与当时的《行政复议条例》保持一致,因为《行政复议条例》认可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复议管辖所作的具体规定,故该规定是基于行政复议条例的框架下制定的,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二条虽然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但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二条又规定:“其他复议管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管辖因市、县政府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并没有任何冲突。”

  在《行政复议法》施行后,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行政复议机关需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由市县政府的上一级政府依法受理,同时这也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的规定一致。

  三、关于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问题。

  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基本是一致的,符合行政复议的要求,应该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只要《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要求,案件就应该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根据上述规定可见,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在管辖、利害关系、诉讼期限等方面要求,应该属于受案范围。

  四、行政复议前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可见该类案件属于行政复议前置,只有经过行政复议之后才可以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首先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决定作出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阅读 / Video More
发布时间: 2026 - 05 - 03
点击次数: 45722
生活中、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法律纠纷,当这些纠纷无法解决的时候,我们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随之而来的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何请到合适的律师?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就是花高价,请名律师、老律师;花高价就一定能请到好律师吗?事实上是千金易散,一将难求!花高价未必能请到好律师,中低价格的律师也未必就不是好律师,今天呀,我给大家介绍一下行业的状况,以便于大家选择律师时,能够不出差错。 一、请律师一定要请专业律师。 找律师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明白律师有没有专业,律师的专业是什么?为什么专业这么重要,综合律师与专律师相比有4大劣势。 1、法律规定很多很繁杂,律师难以全部掌握,综合律师每办一个案子,要重新学习一次,但根本没有那么多精力去把每项业务都吃透吃懂。 2、专业经验是在实战中形成的感悟,综合律师专业经验匮乏,难以制定完美的解决方案。 3、实战中很多场合需要随机应变,没有深厚的专业功底,难以自如发挥。 4、有很多东西是在法条上根本找不到的,而是律师在办案中摸索出来的,这个专业的律师懂,另一个专业的律师不懂,综合律师对于各个专业深层次的东西都是一知半解,而这些东西往往律师业务的精华所在。 综合律师与专业律师有四大差距,也就是说专业律师与综合律师相比有四大优势。有一句话叫做隔行如隔山,虽然都是律师,隔专业虽然比不上隔山,但是至少隔一堵墙,这堵墙也许就是决定成败的墙,所以你不要管律师的资历有多老,名...
发布时间: 2019 - 10 - 18
点击次数: 505
【拆迁律师】户口迁移,城市户口能否迁回农村?2019年有何申请条件与程序?一、户口迁移的基本介绍:(一)户口及户口迁移: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载体为户籍(户口簿)。而户口迁移,则是现行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一般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二)户口迁移分为很多类型:有市外迁入、老人投靠子女、市内迁入、市外迁出、市内迁出(所内迁移、所间迁移、跨区迁移)等,不同的迁移要提供不同的材料,具体流程也要以当地的的流程为准。(三)在取消农业户口前,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这也就有了农村迁到城市,城市迁回农村的情况了。二、2019年城镇(城市)户口可以迁回农村吗?申请条件有哪些?一般户口的迁移,只要满足条件都是可以的,所以说2019年城镇(城市)户口可以迁回农村,但是想迁回去还是得符合条件:(一)原户籍属农村,退休后迁回:如果当初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将户口迁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只需要开具相关的材料证明,办理相关的手续即可迁回去。另外如果农村还有以前留下来的房屋,同时还会继续享受宅基地的使用权。(二)在农村生活,但户口在早年迁出:如果是一些长期还留在农村生活,但是自己的户口却在早年间迁出了的,想要迁回来的就需要提供直系亲属,或者是能够提供农村的房屋房产权及承包地的相关证明也可。(三)夫妻双方一方为农村户口:一般夫妻...
发布时间: 2019 - 10 - 17
点击次数: 457
【拆迁律师】农村土地买卖,如何进行,才是合法的?一、农村土地买卖是否合法?依现行的法律,农村土地只可以转让,不能进行买卖。所以,私下买卖土地是不合法的。保护合法的土地流转行为,转让或者买卖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流转的形式之一,但要依法转让。农村土地私下转让,签订的买卖协议合同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一)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三)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二、哪些农村土地才可以入市?依现行的法律,目前农村土地买卖,只有一种情况是属于合法的:那就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一)什么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原有土地管理法中,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集体土地,在很多情形下不能直接作为建设用途,必须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由地方政府来统一供应。这便是地方政府...
发布时间: 2019 - 10 - 17
点击次数: 612
【拆迁律师】2019年养殖用地新规:养殖场符合四个条件,养殖用地无需再审批一、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中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二、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当然,养殖场也不是说建造就能建造的,达不到环评设计要求,还是不能...
发布时间: 2019 - 10 - 16
点击次数: 842
【拆迁律师】没有宅基地产权证,拆迁能否获得补偿?各地这么规定宅基地确权正在各地进行,虽然农村宅基地确权原则上为“一户一宅”,但由于历史原因,,农村一户多宅、私搭私建建的情况也很普遍,那么问题来了,有地无证或者多出来的宅基地没有宅基地证,在拆迁时能获得补偿吗?一、原则上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比如河北廊坊:被征收户选择按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的,以被征收村民合法宅基地证载面积为补偿依据,按每户宅基地证载面积的85%补偿相应的面积的楼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合法宅基地证载面积的15%奖励,最终达到1:1。被征收户愿意以货币方式补偿安置的,按应给被征收人征收补偿面积每平方3000元的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户愿意以部分产权置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安置的,参照以上两种方式综合进行补偿。二、但是在实际处理中,有的地区也会考虑到由于宅基地管理问题而导致部分农民朋友有地无证的情况。比如济南:在《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中就对没有宅基地证的拆迁补偿做出了新的要求:在安置房方面,无合法宅基地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据《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发[2010]15号)组织认定,认定结果经公示后作为依据确定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在建筑物补偿方面,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
发布时间: 2019 - 10 - 16
点击次数: 372
【拆迁律师】农村宅基地:转让需要注意哪些条件?转让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对于农民朋友来说,宅基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依现行法律,农村宅基地是归村集体所有,不是农民朋友的个人财产,因此,农民朋友所称“我家的宅基地”,应理解为我家建房所使用的宅基地,而不能理解为地就是我自己家的。同样,依现行的法律,宅基地不能买卖交易,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买卖交易,但必须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相互交易才是合法有效的。否则,您买的房屋没办法更名过户。房屋不办理更名过户不具有产权约束效力,即房屋产权不归您所有。一般在同村集体转让宅基地的情况下,需要签订一份协议来保障双方的权益。一、农村宅基地转让,需要注意的条件:(一)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三)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四)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五)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二、转让宅基地协议应注意哪些事项?同村宅基地转让,应该如何签订协议:(一)明确出让方(甲方)和购买方(乙方)的权利义务;1、出让方不得隐瞒宅基地的重要事实,比如存在法律纠纷、是否有法律争议、债权债务关系等。这也是对买卖双方起到一个保险作用,在一定的法律效应下将房屋真实情况摆在明面上,避免事后出现问题。2、购买方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出让方有义务配合购买方办理并提供相关资料和签字签章...
法律法规
最新新闻 / News More
1
2026 - 04 - 19
陕西汉中市农民房屋被强拆赔偿案:最高检抗诉,最高法裁定提审(案号:(2025)最高法行抗8号),这是本所2025年第二件两高联动案件,2025年最高检抗诉案件仅23件,本事务所代理两件,体现了强大的业务攻坚能力。 近日,由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代理的陕西省勉县房屋拆迁行政赔偿案件,历经多重法律程序后取得重大突破: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对本案提审。 1,农民房屋被强拆,不服一审赔偿判决,被省高院驳回。 本案由万典律师代理,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强拆行为违法,原告依法申请行政赔偿,但赔偿判决结果,当事人不认可,依法提出上诉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万典律师依法帮助委托人申请再审依然没有获得支持,之后万典律师本着珍惜每一份委托,力求将每一份案件打造为经典案例的追求,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监督。 2,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提检察建议,竟然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本案中,委托人因不服原审行政赔偿判决,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经审查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符合抗诉条件,依法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该建议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经万典律师争取,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为维护公平正义,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3,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认定原审判...
2
2025 - 04 - 01
2025年4月1日,万典律师事务所收到(2024)最高法行再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本案系针对本事所代理陈xx诉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玉屏街道办事处的征地拆迁案件,最高法院改判: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行终790行政裁定,二、维持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3行初90号行政判决(莆田中院判决结果为确认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玉屏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行为违法)。裁判要旨:1,虽然当事人不在征收红线之内,但政府会议纪要体现需要对当事人实施征地拆迁的内容、其他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体现了市县政府委托街道实施征收的内容,足以证明市县政府违规将案涉房屋纳入征收范围,拆除行为系市县政府和街道办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将当事人房屋强制拆除;2、市县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不具有征地拆迁强制执行权限,违反先安置后搬迁原则强制拆除,其行为违法。最高法行再2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 (2024)最高法行再255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 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xx,男,19xx年 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xx村xx路xx 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 审...
3
2026 - 02 - 04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展“烛火”公益法律服务的公告北京万典事务所自成立以来,受广大当事人的关爱和支持,取得了稳定的发展,时刻不忘感恩。为发挥法律人正能量,弘扬法治精神,本事务所决定回馈社会,实施2026年公益法律服务计划,对因重大复杂案件却因经济、身体等原因无力维护权益的当事人提供公益服务,不求任何经济回报只求能够为法治建设贡献点滴之力,本事务所承诺所有公益服务的主办律师必均为本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或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我们将公益活动名称取名为“烛火”,希望能够为身处绝境中孤立无助的当事人带来一点希望和温暖。公益案件筛选范围:1.案件为重大复杂案件,具有法治意义。2.当事人因经济、身体或其他原因无力维护权益。3.系确实存在冤情的刑事案件,具有正义诉求。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
4
2025 - 11 - 12
疑难复杂补偿案件,律师火力全开,连续九次胜诉,当事人诉求获得圆满解决 轻信开发商,自行拆除房屋,补偿无法兑现 案件历时十四年,因当事人轻信开发商关于补偿安置的许诺,在2003年土地储备阶段,自行拆除部分房屋(拆迁办认为已经全部拆除),而开发商法人因车祸去世,导致项目由新的开发商接手,2008年项目经重新申报获得土地审批,改为政府征收,因原开发商已经不参与项目,当事人补偿安置无法解决。 政府征收,直接注销土地证,不予补偿 当事人集体土地使用证被县政府和国土局直接注销,当事人为维护权益,阻止开发商施工,多名家人被行政拘留,无奈的当事人只好选择法律程序维护权益。当事人首先委托当地的律师维护权益,请求撤销县政府、国土局注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然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全部败诉,在维权失利陷入绝望之际,委托人听说附近一户农民委托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律师和冯凯律师代理拆迁纠纷获得成功解决,于是通过打听,找到了万典律师事务所。 绝地反击,连续九次打赢民告官 2012年,当事人聘请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冯凯律师维护权益,成果打赢土地登记诉讼,之后又因解决补偿争议,引发了一次征地不作为诉讼、两次不予补偿决定诉讼、两次补被告共计败诉7次,加上二审,总败诉的次数为9次,2025年9月...
5
2019 - 02 - 17
cctv知名主持人董倩专访,揭秘拆迁律师的幕后故事《对话.中国品牌》 cctv知名主持人董倩专访万典律师事务所近日,cctv知名主持人、记者董倩在cctv《对话.中国品牌》栏目演播室对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专访,万典律师主任律师王卫洲、副主任律师刘磊代表本事务所接受董倩老师的采访,王卫洲、刘磊律师向董倩老师讲述了万典律师的品牌形成之路、拆迁律师的幕后故事。董倩素有毒舌女皇之称,善于抛开现象揭示真相、其提问以犀利、敏感著称,她的采访曾让任正菲难以招架、让董明珠难以回答,甚至有人在采访过程因问题太过于“刁钻”与董倩吵架,在网上声讨董倩,董倩的采访更像是一种审问或者质问,但也正是因为其坚持真实的风格而深受广大观众喜欢,因为她将真相还原给了管众,这正是一位新闻记者最可贵的品质!根据董倩老师的提问,王卫洲、李磊律师万典律师事务所创立的初衷、发展经历、职业梦想、工作感悟的真实故事向董倩老师进行了介绍,以下为采访全过程:董倩: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的是两位律师,他们都是专业打拆迁官司的,有一系列的数字和他们是有关系的,他们所代理的业务全部是房屋土地征收类的案件,他们平均每年代理的案件达到500件以上,他们的业务足迹遍布全国三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他们代理的业务不仅是一个一个的官司,如果说把他们放在整个中国的社会法制化这样一个进程来看的话,他们所打的官司甚至推动了整个社会和法治往前的前行,我们先来认...
6
2021 - 03 - 10
2016年7月某市大地编织厂(化名)的岳先生(化名)愁容满面,因为的他的企业被当地政府决定征收,但是征收部门对该征收项目的补偿方案制定的很苛刻,对征收范围内的企业非常不利,再加上岳先生的建厂规划建设手续不是太全,征收部门给岳先生的房屋征收补偿极为不利,岳先生的期望值在4-5千万,可是征收部门给予岳先生的补偿只有1000多万,岳先生实在是不愿意被征收。聘请律师维权,连连失利为了维护权益,岳先生决定聘请律师打官司维护期权益,经过多次咨询岳先生找到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经过和该律所的详细沟通,岳先生和该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并支付了律师费,这下把期望全部放在律师身上,希望通过律师的帮助能维护合法权益。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的诉讼,岳先生的心又提到了嗓子眼,案件进展极不顺利,提起的诉讼基本上都败诉了,眼看着最重要的诉讼——房屋征收决定案件就要开庭了,岳先生异常的不安,因为这个案件再败诉就彻底完了。换律师,万典律师介入经过和家人充分商议,岳先生决定换律师,这一次岳先生不再像上次请律师那样草率,他经过网络、打听——5318,从媒体上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例,其中一则孔庆丰诉泗水县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使他非常激动,因为这个案件人民法院以政府征收补偿不到位而判决撤销征收决定,首次认定征收补偿应当按照新建商品房的标准进行补偿,岳先生经过查询获悉本案的承办律师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7
2019 - 05 - 21
单位:万元/亩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一级二级三级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商服用地B1商业用地142 113 84 B14旅馆用地89 71 53 B2商务用地106 85 63 B3娱乐康体用地106 85 63 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100 80 60 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89 71 53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2文化设施用地77 63 49 A21图书展览用地64 53 41 A3教育科研用地77 64 49 A4体育用地71 59 46 A5医疗卫生用地77 64 49 A6社会福利用地66 55 42 U1供应设施用地60 50 38 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W物流仓储用地29 细分用途基准地价内涵: 1.估价期日:2018年1月1日 2.土地使用年期:商服用地4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3.开发程度:宗地外“六通”(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气、通讯)、宗地内“场平”(场地平整);4.权利状况:出让土地使用权,无他项权利限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采晴整理)
8
2019 - 05 - 21
都办发〔2017〕37号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国有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加快推进征收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已登记产权房屋、未登记产权房屋、住改非房屋、存在遗留问题房改房的认定和处置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政策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成府发〔2015〕9号)等有关规定,都江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已登记产权房屋、未登记产权房屋、住改非房屋、存在遗留问题房改房的认定和处置工作,由市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二、适用范围(一)都江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产权房屋调查、认定、处理。(二)都江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住改非房屋调查、认定、处理。(三)都江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存在遗留问题的涉房改房屋调查、认定、处理。(四)都江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已登记产权房屋面积复核认定程序。三、组织保障未登记产权房屋、住改非房屋、存在遗留问题的房改房、已登记产权房屋面积复核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由市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危改领导小组)进行统筹、组织和协调。市危改领导小组下设房屋权属认定工作组,办公地点设在市危旧...
学法用法
分享到:
X
2

MSN设置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4

阿里旺旺设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免费电话
1

QQ联系

3

SKYPE 设置

4

阿里旺旺设置

2

MSN设置

6

二维码管理

5

律师热线

  • 010-86393036
  • 400-150-9288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等待加载动态数据...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