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征地拆迁实务过程中,存在着,很多被征地拆迁人,会疑惑:“司法强拆”是否等同于“合法强拆”?
而在征地拆迁实务中,其实答案,并不是必然。
所以,被征地拆迁人,是有权对该类具备”合法强拆“的外观的”司法强拆“来进行审查的。
如何在初期阶段,对“司法强拆”进行审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司法强拆指的是房屋征收双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征收方依法作出相关补偿决定后,被征收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在拆迁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有上述司法强拆的定义可知,司法强拆的实施必须要有三个前提,即(一)拆迁期限到期,且被征收方未搬迁;(二)被征收方并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因此,若想阻止司法强拆,被征收方要保证自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两点。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