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所以,房屋征收补偿除了房屋价值补偿外,还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一些补助和奖励。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房屋价值是由评估确定,包含了被征收房屋的内部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价值补偿不能低于做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周边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格。
2、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费用。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人支付了补偿后,征收人需要将屋内物品搬出,此时就涉及搬迁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应由征收方承担,在补偿协议中应有明确约定。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前,还涉及临时安置的问题,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住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征收的房屋中包括商用房屋,还有一些房屋属于“住改非”,一旦发生征收就必须让其停产停业,这样就给他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如不给予他们适当的补偿将会产生许多不稳定因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明确规定要对给营业性用房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补助和奖励。补助针对的是生活困难的被征收人,奖励是为了促进被征收人搬迁设立的,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政府制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