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这一条中可以看到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法律授权给省级政府了,可是到目前为止,不是所有的省级政府都制定了具体的标准。我们给大家把国家层面及一些省级政府已经制定出台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分类总结并作一些我们对它的评价:
一、协商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停产停业损失先由拆迁户和拆迁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比较开放,拆迁户争取的空间比较大;缺点是拆迁方如果不讲理,拆迁户如果没有强有力的维权手段就会吃亏。
二、按实际经营损失计算:
以北京为例,如果用作经营的房屋是经营用房,它的停产停业损失北京是这样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于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修正系数一般是1.拆迁户可以根据这个公式去计算。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明确具体相对其他方式不容易发生纠纷,拆迁户自己就可以按公式计算出补偿数额;缺点是拆迁户不容易获得过高的补偿。
第四种,按房屋补偿价格的比例计算:
比如上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确定。如果拆迁户认为这个补偿过低的,拆迁户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评估公司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确定。这种方法在实践中是最常见的。优点是明确具体,你知道你的房屋补偿多少钱就知道了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数额。缺点是容易造成双重的补偿不合理,如果房屋补偿不合理,那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也一定不合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