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自《物权法》实施以来,现有立法对保障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因实施房屋征收而降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了“公平补偿”的补偿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以及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房屋征收尤其是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很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容积率低,总价值低。如果仅仅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居住水平以及生活水平难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地方政府制定了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的特殊政策。举例说明:《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如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50平的,按照50平进行安置补偿。就近就地安置住宅房屋,由多层(含平方)到高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20%给予改善面积。由高层到高层或者由多层(含平米)到多层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给予改善面积。异地安置住宅房屋,土地级别每降一类,改善面积增加10%。征收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浮20%~30%。上述规定较好的保护了被征收人的利益,贯彻了房屋征收保障民生的宗旨。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