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其实质也是合同的一种,一旦双方在上面签字,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双方就需要遵守约定各自履行义务,无论那方违反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
那么,实践过程中,后悔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怎么办?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补偿协议:
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由于这两类人不能正确认识法律行为的性质,即无法对法律行为进行认识和判断,所以法律规定这两类人签订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
拆迁补偿协议,涉及到对房屋等不动产财产权利的处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完成的行为,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处分权,该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
实践过程中由于经法院特殊程序的认定极其复杂,证据的完备程度以及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能力都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拆迁律师建议大家尽量的谨慎。
二、继承房屋,继承人之一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无效:
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拆迁人仅与部分共有人协商安置事宜,且在无任何其他共有人出具委托书及未听取其他共有人安置意见的情况下,擅自与部分共有人签订了协议,该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部分共有人在无其他共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与拆迁人签订的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