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第27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就明确了房屋征收中“先补偿,再搬迁”的重要原则。被征收人务必要明白这一点!
法律为什么会规定“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这一原则对被征收人而言又有什么意义呢?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是基于以往的实践经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征收工作都是由征收方主导,被征收人拿不到合理补偿的情况下房屋就被拆除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律明确作出规定能尽可能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若还有类似违法行为也能追究责任。
二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征收人能够有一定的主动权。在征收过程中,由于经验、信息获取、地位上的不平等,被征收人本来就出弱势地位,而如果房子没了,被征收人就会更没有底气和征收方讨价还价。而在这一原则的保护之下,被征收人能更有发言权和谈判的主动权。
总而言之,《征收条例》的这一规定从规范房屋征收补偿与住户搬迁的先后关系入手,通过确立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充分补偿,遏制不补偿就强行搬迁的违法征收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