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既拿到了房,又分到了钱,反映的就是“差价”这一内容。
那么,究竟是回迁还是外迁一事,被征收人是否有选择权呢?这要依具体的项目属性而定。对于一般的征收项目,尤其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城市里的“文物腾退”,一般不存在回迁这一选项。因为原址很可能是要为某些道路、铁路、大中型水电建设等重大项目而使用,不存在回迁的条件。且对于很多“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而言,拆迁的目的就在于帮助老百姓走出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自然条件恶劣,种什么不长什么,存在地质灾害隐患且无法有效排除的“穷山恶水”,更不会存在回迁一说。至于“文物腾退”,其腾退地多在大城市中人口密度极大的最核心地区,同样不具备回迁条件。因此,对于这类项目而言,被征收人是不能选择回迁安置的,面临的很可能是整村移民到某个新的区域,开始全新的生活。
但,凡事有原则就有例外。《条例》第21条还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即老百姓所谓的“回迁房”)。这种赋予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权利的规定,可适用于当前在一些大城市中比较普遍的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此时,是否有回迁安置选项便是考查项目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法律点,如果没有,涉案征收补偿行为就可能违法。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