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想拆除一处违建,并非想象的那样简单,广大被征收人要知道,法律对行政机关拆除违建的程序步骤,有着详细而严格的规定,政府是不能任性地想拆就拆的。实践中,有很多行政机关并不能做到完全依照程序,合法地行使职权。被征收人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在各个环节都积极陈述申辩,要求行政机关听取意见,在必要环节及时复议或诉讼,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
行政机关要想认定一处违建,首先要调查取证。根据地区情况不同,由规划部门、乡镇政府或城管部门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证件,现场查明房屋位置、面积、结构、产权、用途、违建部分等情况,制作《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与当事人核对签字。
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预先告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在告知程序阶段,如果您认为行政机关拟作出的决定不合理,还可以要求听证。
行政机关认定房屋属于违建,将送达通知或告知书。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赋予的职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书中要告知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期限,复议、诉讼等救济方法和期限。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也未行使救济权利,行政机关就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在此阶段当事人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经催告仍不履行自行拆除等义务的,行政机关就会实施强制拆除。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