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中村改造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申请使用的土地,应当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城中村改造进行建设如果必须使用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将原集体所有权变更为国有后,再供城中村改造建设使用。具体的法律程序如下:
一、告知征地情况
国家依法征收城中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报批前,被征收土地所在城中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中村改造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及其他权利人。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及其他权利人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被征收土地城中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土地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及其他权利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三、组织征地听证
城中村征地依法报批前被征收土地城中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被征收土地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及其他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征地听证。
四、征地方案的公告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被征收土地城中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地点为被征收土地城中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在征地方案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土地城中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材料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征地方案公告期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从征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城中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城中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后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七、征地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及其他权利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并落实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八、争议的解决途径
被拆迁人可以采取的途径: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政府可以采取的途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士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也就是说,只有法院具有强制权。
九、保障被征收人的政策指引
1.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居住条件没有得到保障以及没有制定城中村改造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2.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城中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将启动问责程序。
4.各地不能凭借城中村改造强行实施征地,对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及其他权利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決,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城中村改造中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及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公布的补偿标准偏低的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5.要加强对城中村征地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