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征收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因此,房屋征收应当以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例如修建高铁、公路,城中村改造项目等。但此处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并非以牺牲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利益为前提,合法征收既要保证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又要保证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2、开展征收活动应当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征收方进行征收建设活动,应当在满足“四规划一计划”后方能进行。其中,四规划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一计划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一般来说,若建设项目具有保障性安居、旧城区改建项目的特性,才需要有“一计划”,除此外,一般的建设项目仅满足“四规划”即可。若征收方没有满足该“四规划一计划”就进行强征,属于违法征收行为。
3、进行调查登记和公示:
在房屋被征收前,征收方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调查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情况,被征收人要多加留意。
4、征收方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征收方进行调查登记后,即应当公布拟征收补偿方案。在前面加上“拟”字,表明在该征收补偿方案并非最终的方案,其仅是一个草案。征收方需要对该草案进行公布,征求被征收当地公众的意见。仅仅公布也是不够的,征收方公布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且需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和征求意见修改的情况也进行公布,充分公开。
5、组织听证会:
在征收过程中,若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让被收人充分行使其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
6、发放征收安置补偿费:
在被征收房屋被拆除之前,征收方应当将征收安置补偿足额到位的发放给被征收人,保障被征收人安置补偿落实。实践中的违法征收多采取先征收后补偿、先征收无补偿的方式,都属于违法行为。
以上是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是法律规定的正当流程。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