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情况下应当组织听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即:可以申请听证的情况):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二、听证由谁来组织?
实施需报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如: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可以由其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
三、听证会的参加人员有哪些?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收集、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质证和申辩。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符合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
最后,参加人员须在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的听证笔录上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四、听证会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四)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五、组织听证会的几个时间点:
1、主管部门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
2、听证机构审核了当事人的听证书面申请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3、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4、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纪要
(主管部门在报批拟定或者修改的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的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附具听证纪要)。
5、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情况下,其应当在接到告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哪些内容呢?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
申请听证的,应当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七、当事人的权力有哪些?
当事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部门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八、组织听证的费用由谁负担?
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组织听证所需经费列入主管部门预算。听证机构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保障。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