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与谁签协议: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当与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
二、协议中应当载明的信息:
1、应明确补偿方式、补偿内容:
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应依据补偿标准协商好具体的补偿内容,并明确地写在协议中,主要包括:被拆除房屋的评估情况、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时间。选择安置房补偿的要注意在协议中应明确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楼层、户型结构、朝向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等内容也要协商确定并将其明确的写进补偿协议中。
2、违约责任:
补偿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的办法,一旦出现拆迁方违约的情况,可按照约定及时进行救济,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保留协议原件、收集相关证据:
被拆迁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要保留协议原件。需注意签完安置补偿协议不等于万事大吉了,应当处处留心,收集拆迁方没有履行协议内容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拆迁方没有依协议内容履行,如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已到,但安置房还未建设,被拆迁人不要一味等待,而是应当积极主张权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