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行政诉讼法》以及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前提包括三个方面:
1、当事人“认为”: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在起诉时,并不要求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与法律一定就是真实客观、合法合理的,只要能够证明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确实因被诉的行政行为产生争议即可。
2、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整个征收补偿可以大致分为征收行为、补偿行为和实施行为,补偿行为只是其中一个环节,三者之间是相互联系却又是独立的。由于补偿行为与征收行为是分离独立的,因此当事人即使是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领取补偿款后,仍然认为之前的征收行为违法的,仍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像大部分地方法院那样认为,当事人既然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前的土地征收行为对其权利义务就不再产生实际影响了,被诉行政行为与当事人就无利害关系,因此对于起诉不予立案,这一观点明显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3、被诉行政行为侵犯到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只有在行政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当事人才有权据此提起行政诉讼,即法律只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在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当事人所具有的合法权益一般指的是对被征收土地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上述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