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可知,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若由于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或者征收双方就房屋的补偿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司法审查中,并没有对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审查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对征收补偿决定司法审查的着力点,是什么?
征收补偿决定的司法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对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前提条件进行审查,对补偿依据进行审查,审查补偿内容是否全面公平。
审查补偿内容是否全面公平
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需要征收方先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拟征收补偿协议,再根据拟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人民法院在审查征收补偿决定相关内容是否全面时,可以参考征收补偿协议和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同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审查征收补偿决定在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方面是否保持公平公正。人民法院在认定补偿决定内容不全面公平时,可以向征收方提出相关司法建议,以提高征收补偿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