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强拆主体的确定:
根据最高法“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等一系列案例所确立的裁判标准,若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强拆现场的照片、视频、录音,与强拆相关的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等基础性证据,证明强拆行为系由征收方实施。且涉案房屋确实位于某一征收项目的范围内,再结合当地相关新闻报道等其他证据,在当地政府拿不出证据证明强拆系他人所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强拆行为系区、县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所为。自2018年以来,“强拆主体不明,推定政府担责”已成为征收维权领域的普遍司法裁判共识。
二、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中已经规定,国家赔偿的形式有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后两种在房屋被非法强拆情况下在实践中已无法适用(因牵涉重大公共利益问题),所以应当适用支付赔偿款的方式,当然也可以根据情况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的产权调换。行政机关应当遵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根据赔偿决定作出时或者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时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或是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此时被征收人仍然对补偿方式具有选择权,即既可以选择要钱,也可以选择要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