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司法强拆的前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该条文明确可知,提请司法强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其一,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此期限是指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其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的,此法定期限一般是六十日。其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此法定期限一般是六个月。通常在征收中,如若被征收人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或是行政诉讼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不能申请司法强拆的。
二、司法强拆的实施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这就意味着“司法强拆”的实施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此,针对“司法强拆”做了一个具体的分析讲解,希望大家在征收时,能够分辨出到底是违法强拆还是司法强拆。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