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往往是征收方指定一个评估机构入户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只能被动的接受这个评估机构。其实,征收方的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协商,或者虽经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
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所以,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机构首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协商不成,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原则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对于未经协商就直接采取其他方法确定,而不是由征收方指定,未经过上述程序选的的评估机构,所做出的评估报告在诉讼中不予采纳。
知识拓展:如果被征收人对依法作出的评估报告不满意,可以在法定期限(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