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因此临时建筑面临国家征收时,能否获得补偿分两种情形: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获得补偿。举例说明:2015年,张三经批准在某县临时建造了一幢300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期限是10年。2017年12月,该县修建高速公路要征收这幢房屋。由于这幢房屋没有超过批准期限,所以,张三可以获得该房屋的征收补偿。
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举例说明:上例中张三的房屋是2005年临时建造的,到了2017年12月开始了房屋征收时,该房屋已经超过了10年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所以,这种情形张三是不能获取该房屋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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