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棚户区是指平房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及“城中村”。
棚户区改造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三规划一计划”,完善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各地区在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的基础上,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且应当突出规划的前瞻性、科学性,同时征收补偿费用必须落实到位。由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人数众多,为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必须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1、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
(1)货币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补偿具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奖励和补助。
(2)产权置换不得低于1:1.33,即拆除一平米至少应补偿1.33平米。值得注意的是,棚户区改造应当优先考虑原地回迁。
2、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集体土地,补偿最低不低于重置成新价。
(1)货币补偿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即可参照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产权置换不得低于1:1.33,即拆除一平米至少应补偿1.33平米。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