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条例》第21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
既然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权,那么被征收人究竟应该应该选择哪一种补偿方式呢?
总的原则:无论哪一种方式,都是利弊共存的,各位被征收人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房价、物价等因素综合考虑,作出最适合自己的选择。具体而言,两种补偿方式的利弊分析如下:
货币补偿的优点是:操作起来比较简单方便,可以一次性解决问题,不会再出现安置房屋迟迟不能交付、回迁迟迟不能落实等问题,能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而被征收人拿到补偿款之后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需求进行一些投资、理财等等,被征收人的自由性比较大。
货币补偿的缺点是:如果被征收人不能尽快找好新房源,又不具备相应的理财能力的话,就可能面临财富缩水的情况,加之房价起伏较大,可能很难再买到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当的房子。
产权调换的优点是: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不用再担心无法用补偿款买到合适大小的房子,这样就解决了住房问题。再者,产权调换之后往往还有一笔差价金,对被征收人而言也是一笔发展资金,可以做些小本买卖,为今后的长久生存做打算。
产权调换的缺点是:被征收人对于产权调换房的位置、户型、环境等因素享有的自主选择性则相对有限。此外,选择产权置换后期出现纠纷的几率也相对较大一些,一是因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往往只看到政府给的房屋设计图,而未看到实体的房子,对一些细节问题不够了解,交房之后可能存在差距;二是因为选择产权置换还会涉及到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的问题,如果政府在这一环节不能很好地履行其职责,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生活质量的保障,容易出现纠纷。
总而言之,两种补偿方式没有绝对的优劣之分。被征收人记住两点即可:一是自己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受侵犯。二是选择补偿方式时一定要考虑自己的需求和能力,结合实际情况,不要盲目跟风。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