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认定违法建筑或超期建筑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区分原则。区分不同建筑物的性质、形成原因和违法程度:
房屋未登记或者没有证的原因有很多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该根据不同的原因进行区别对待,而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把所有没有登记或者没有证的房屋都认定是违法建筑。对于因历史原因导致当事人的房屋没有登记或领取房产证的,应该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和当地的房屋登记主管部门,让房屋所有人及时去登记部门办理登记,并督促登记主管部门及时发证,不能因为出于征地公告的暂停期内就拒绝或停止给这部分群众的登记、发证服务。
对于其他非历史原因导致的无证或者未登记房屋,如果确定是违法建筑的,则应当依据违法建筑的实际情况考虑是否予以拆除。如果被征收房屋违法情节轻微、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罚款等措施先行处理;违法情节严重的,则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未登记或临时建筑的认定应该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不偏私、不徇私、遵守法定程序、平等对待被征收人,实事求是地进行判断。如果有必要的,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让被征收人参与其中,对调查的事实情况有异议的允许被征收人向调查机关进行询问或说明。调查和认定结果出来之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通知被征收人。
因此,提示: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认定为合法建筑或者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房屋的,则是有权获得补偿的;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房屋,则依法是没有补偿的。那么,如果被征收人对认定的结果不服的,可以尽快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