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结出五个要点:
一、村委会不能成为决定拆迁的角色,其有没有批准征地、启动征地的权力。如果村长说拆,你不想拆,那就直接怼回去。
二、村委会不能成为决定补偿标准的角色。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无权决定征地补偿费的标准,必须将此事交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所组成的村民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同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村民会议的决定不得有侵犯村民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违反这项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该条规定存在,是为了给那些不服决议的村民以救济途径。
第三、村委会必须当好服务者的角色。所有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等事项及实施情况,村委会都必须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村委会不及时公布或者公布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此外,村委会还应当建立村务档案,其内容应包括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
四、村委会可以成为执行者的角色。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村委会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后,可以成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者。具体情形包括: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从法条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村委会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面,主要是针对公益事业和违法行为,而不是说征收就能征收的。
此外,村委会还可以依法成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时,村委会可以作为拆迁人成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用地单位。但拆迁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仍需依法向区、县国土房管局进行申请。说白了,即便在这种情形下,村委会依然还是个执行者,不是决定者。
五、村委会有时会成为腾退人的角色。在腾退拆迁、协议拆迁项目中,村委会往往会以腾退人的身份出现。但这类程序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据,故这类腾退中村委会也只能是与被腾退人(村民)进行协商、谈判,而不具有任何强制拆除房屋、强制搬迁的权力。
最后,被拆迁人该如何应对村委会的无理要求呢?具体而言有三点:
第一,你有权拒绝村委会的“拆迁”“征地”要求,如果对方强势,可以向当地的国土部门等上级单位举报或申请查处;
第二、如果上级单位漠视举报,对村委会的违法行为不管不问,被拆迁人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职责;
第三、如果遇到“强征”、“强拆”,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以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证据,随后以法律诉讼方式进行维权救济。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