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朋友遇到征地拆迁了,很多人就想这个征地拆迁的土地补偿款应该怎么分配?于是查阅大量法律法规,终于找到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项规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事实果真如此吗?征地拆迁中的土地补偿费应该放进我的口袋中?
集体土地上的征地拆迁,在逻辑表达上很混乱,可以按照不同主体不同根据,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分别进行确定,因此在大量征地拆迁补偿纠纷中,当事人可以分别引用不同的政策法规说明其对土地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者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认为在承包期内土地是承包户专门使用的财产,其生产价值应当属于承包户。有的则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乡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规定,认为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其价值则于村民共同分享。有的则认为属于国家所有,应当由政府的相关机构决定其生产价值的分配。
最高法裁定,遇到征地拆迁时,当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该规定是明确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目的,并非确定土地补偿费的给付对象。注意!重点来了!是用于你的生产生活安置,并不是直接放进你的口袋里,换言之,还是放进了村委会的口袋中,由村委会统一安排使用。你要说也有的村委会直接发给村民,是的,村委会决定这样做,没有问题,但是只能说是个例而非全部。
所以,我们拆迁户维权,一定要弄懂法律法规的本意、精髓是什么,不能光凭字面意思就贸然行动,一定要学法,更要懂法,然后再去用法,这样才能事半功倍。
(来源:房产拆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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