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譬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就规定,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据此,在征收维权中常用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不能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来申请。同理,行政机关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时,被征收人通常都会要求以书面形式答复,此时行政机关就不得以“打电话”的形式来进行答复了,否则其答复行为将不被法院所认可,很可能面临“责令限期重新作出书面答复”的判决。
律师提示广大被征收人,“打电话”这一形式在征收维权中主要是打110报警,以及拨打律所的咨询电话进行专业咨询。其他电话如果被征收人想打,打则打矣,但千万不可耽误其他的维权步骤,尤其是不能只寄希望于打电话来为自己讨回公道获取补偿,要客观理性的看待电话维权这一形式。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