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诸多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征收维权诉讼案件中,各级、各地区的法院已开始较为普遍的适用“推定”强拆实施主体的判决理由,进而根据被征收人所能提供的基础性证据来推定县、乡政府系强拆行为的实施者。这一“推定”方式的普遍适用无疑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是一个利好消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之规定,被征收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在这里,违法强拆的“事实根据”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就是一个很大的现实困难。
律师认为,通过现有的“推定”强拆实施主体的案例可知,被征收人负有提供事实根据的基础性举证义务,如通过征收决定公告,与征收项目有关的其他通知性文件,地方媒体的新闻报道,强拆现场的照片、录像,强拆前后与征收方人员沟通的电话、谈话录音等等证据来初步证明房屋遭强拆系县、乡政府组织实施。
一般而言,这些证据也需要形成一定的“证据锁链”,虽不至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地步,但至少要能够基本使人确信强拆行为系政府所为。只有这样,法院才会依法进行前述“推定”,否定政府提出的“被征收人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涉案强拆系我机关所为”“我机关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某一强拆行为”这样的意见。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