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中应把握的相关时限:
一、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诉讼机关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法院受理:
法院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被告: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法院审理。
四、法院判决:
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五、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六、上一级法院对当事人上诉判决:
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法院批准。
七、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八、说明:
裁定下达之后的执行期限法律无规定,一般是需要执行到裁定上的财产,即可执行终结。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有关“5日”“7日”“10日”等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律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规程中的“以上”“以下”“内”“前”,均包括本数;“后”不包括本数。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