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住改非”房屋如何补偿的问题,我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根据实践中各地的规定,针对”住改非”房屋的补偿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按照营业收入、利润标准等确定。例如,深圳。当政府市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征收房屋时,如果能够根据完税证明提供利润标准,则给予3个月的税后利润补偿;如果不能提供利润标准,则按照上一年度同类行业的月平均税后利润额计算利润标准,或者按照同类房屋的每月市场租金计算利润标准,给予3个月的补偿。
第二,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平均值确定。在拆迁公告发布前,依法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税务登记证和完整的纳税记录,同时房产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的营业地点需要一致,则补偿金额按照住宅房屋与非住宅房屋的平均值确定。例如,哈尔滨的房屋征收工作针对”住改非”房屋的补偿就是这样的。
第三,据经营时间、是否取得合法证件来决定补偿。例如,巢湖市在房屋征收过程中,针对1990年4月1日(不含4月1日)原《城市规划法》施行前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认定为经营用房,并按经营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第四,根据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补偿。如是否沿街、所在楼层等。楼层越高,补偿的越少,可能就会按照住宅性质补偿。例如,庆元县的房屋征收,”住改非”沿街房屋9米以下按照营业用房补偿,超过9米部分按照住宅评估价的1.3倍补偿;沿街房屋多层均用于经营的,第二层可按照住宅评估价的1.3倍补偿;第三层及以上部分均按照住宅进行补偿。
第五,按照被拆迁住房补偿费用的一定比例作为补偿。例如南京市的房屋征收,当拆迁”住改非”房屋时,针对营业用房,拆迁单位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费用8%的补偿;针对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费用5%的补偿。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