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被拆迁企业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其次,对于评估的程序法律上规定也是十分严格的。比如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评估机构需要依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需要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最后得出的评估报告上需要写明被评估对象、评估实物的状况、评估方法以及评估价格是怎样计算出来的这些事项。
接下来,在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企业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评估完成之后,会有一个评估报告,如果被征收企业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如果被拆迁企业对被征收企业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如果对复核的结果还是不满意,被征收企业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企业对补偿仍有异议的,就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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