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2011年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各地的政策等,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住改非”。
一、是依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直接认定房屋的经营用途。当然,如果经营餐饮行业,还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经营石材加工等制造行业的还需要环评手续等。
二、是依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认定。一般来讲,只要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是需要按期向税务机关按期缴纳税款的,也就是说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缴纳税款是息息相关的。如果有完税证明则说明有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住宅用房可以认定为”住改非”。
三、是依据出租协议等手续认定。一些房主房屋可能比较多,自己不愿意经营,就把房屋出租给他人经营或居住,这就需要根据房屋租赁(出租)合同、收取租赁费用的发票等认定;如果房屋出租后,承租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仍然需要营业手续等。
四、是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进行认定。一些房主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并未办理相应经营手续,则可以根据其房屋的实际用途进行认定。
五、是根据经营的时间来认定。如果房屋一直用于居住或闲置,在政府决定要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后,房主为了获得更多的补偿,再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则不能认定为”住改非”。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