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司法强拆的概念、含义。
本文所指的“司法强拆”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在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二、司法强拆的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后两个月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放弃了通过法定方式救济的权利,且又没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搬迁的,市、县级政府就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强制执行,这也就是“司法强拆”
三、司法强拆中法院应裁定不准予执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也不是一概准予执行,如果补偿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法律法规依据等上述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四、司法强拆的执行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一般是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其是执行主体。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