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志于从事养殖业的从业者,应当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确定将要投资建设养殖设施使用之土地的性质,以及设施农用地相关备案手续、环评手续、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另应依据位置的特殊性,如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河道管理区等,了解相关法律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区域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要求等规定,综合判断养殖项目选址是否符合规定。
2、已经投产的养殖业从业者,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尽量补齐相关手续。但对于无法通过补齐手续解决的问题,如养殖设施位置的合法性等,应明确违法之处,评估因该项违法可能面临的退养、强制拆除等风险,提早决策,最大限度减低可能面临的损失。另外,积极关注政策变化,咨询法律、农业等专业人员,合理规避因政策导向变化可能造成的损失。
3、已经被相关行政机关下达诸如《限期拆除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性文书,马上面临强制拆除的养殖从业者,此种情况下,相关行政机关(尤以基层行政机关,如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政府职能部门等居多)一般是为完成上级环保或拆违方面的任务要求,往往在未按照行政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采取直接拆除养殖设施等简单、粗暴的方式。就此从业者应采取积极的维权态度,收集、留存强制拆除前养殖设施现状的视频照片、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文书等证据,运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权利救济方式,以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