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不能随意去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在征地拆迁案件当中的安置补偿协议即是我们通常说的合同。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同时,按照《合同法》第二章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以,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相对人只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合同生效。很多人被征收人在咨询的时候,说签订协议的相对人不识字,不清楚合同内容等说法一般是不成立的。所以,在签署协议的时候千万不要随意去签字。
二、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
如果已经签署了补偿协议,还能不能提高补偿?这也是目前很多被征收人想要了解或者是想要解决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三章第52条第1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可以作为无效合同。虽然法律上规定如在欺诈、胁迫等手段下签订的协议可以定为无效合同,但是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很难去举证这一点;除非有直接的证据能证明当时签订协议的环境。所以,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后是很难去提高补偿的;除非掌握了非常有力的证据,把之前签订的合同定为无效合同。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