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户籍是农业户口的在校大学生,其户籍的迁出并不表明其已经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之所以会将户籍迁出原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这是基于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需要。在校读书的大中专学生虽然离开了原户籍所在地村集体,但其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并非是去就业,而是到学校里学习,是一个典型的消费者。他们在校的生活费,学费以及其他的花费基本上是依靠在农村里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供给。如果排除原农业户口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享受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权利,一方面会加重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及农村的发展。因此,在校大中专学生在学习期间,仍然应看做是其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合法财产的内容。
因此,如果村里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大会和其他民主自治方式进行表决,排除了大中专学生享受分配征地补偿的权利。虽然这符合村民自治的原则,但是由于违反了法律法规因此不能获得支持。迁出农村户口的在校学生应享有与其他村民相同的权利,而且可以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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