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非住宅
所谓非住宅房屋一般是指用于办公、生产和经营的房屋,主要包括商业用房、工业用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其他公益性事业用房等。当然,还有一种特殊的非住宅就是登记为住宅,但实际用于经营的“住改非”房屋。当然,前几种房屋在性质认定及补偿上一般不会发生大的纠纷,纠纷大部分发生在“住改非”房屋补偿标准的认定上。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电(2003)42号)《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该通知实际已经明确对住改非房屋参照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的标准。
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构成:
停产停业损失主要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损失,即因为拆迁征收使被拆迁人失去了获得利润的机会,其实就是利润损失;二是因拆迁而发生的一些费用。这些费用根据实际情况一般应该包括:1.设备、生产成品、半成品的搬迁运输费用及损坏费用;2.设备、仪器等搬迁过程中的损坏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费用;3.因拆迁停产停业而发生的职工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费用;4.因企业停产、倒闭及解算而发生的员工的安装费用;5.因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发生的租金差价及违约损坏赔偿等。
(采晴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