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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4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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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居委会组织近百人强拆房屋,哪来的权力?经诉讼法院判街道办担责并确认违法!裁判要点xx居委会作为居民自治组织,不具有对合法房屋实施搬迁补偿的法定职权,其签订案涉协议以及拆除案涉原告房屋的行为,均应视为接受xx街道办的委托实施,xx街道办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xx街道办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径行强制拆除原告公司的房屋,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定职权且程序违法,依法应当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原告常州x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海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江维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州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案情介绍原告常州x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7日,位于常州市xx区xx工业园一号,主要经营金属制品的制造与加工等。被告xx街道办事处在2022年7月1日至2日到原告家中告知原告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涉及征收,7月8日被告派工作人员到原告经营场所进行测量,并将房屋情况说明、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设施补偿计算表、房屋评估结果汇总表、房屋搬迁评估价格表送达给原告,但原告向被告反映评估内容失真,缺乏很多赔偿项目及物品,被告并未采纳。后7月14日下午就有多人堵门不让进出,并逼迫签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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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4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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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户口迁到城镇,村里老房被拆了能要求再安置宅基地建房吗?裁判要点本案中,刘xx的案涉房屋因遂资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被征收拆迁,刘xx与xx区政府于2010年5月1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对房屋拆迁补偿费用、拆迁期限、过渡费用及住房安置等内容进行了约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刘xx已按照约定拆除案涉房屋履行了搬迁义务,xx区政府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案涉安置补偿协议内容,为刘xx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切实保障其安置补偿利益。上诉人刘xx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遂宁市xx区人民政府案情介绍上诉人刘xx与其妻子、两个儿子、父亲一家共5口人,原均系四川省遂宁市某村村民,并在该村享有152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和1.3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006年1月份上诉人刘xx与妻子、儿子4人将户口迁至绵阳市游仙区,其新户口簿上注明“非农业家庭”。2008年7月22日,xx区政府为上诉人刘xx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刘xx的父亲未迁移户籍,仍未农村村民,于2017年去世。2010年,因遂资眉高速公路建设需要,xx区政府对上诉人刘xx名下宅基地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征收,并由遂宁市xx镇政府代表区政府于2010年5月1日与上诉人刘xx签订《遂宁市xx区遂资眉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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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4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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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风机厂系xx居委会的村集体所有制企业,风机厂的历任法定代表人均由xx居委会负责人担任。2004年6月18日xx居委会出具《证明》载明“兹有烟台市风机厂原电器车间翻新后仍属风机厂,有权卖。”本案中,xx居委会以该证明中xx居委会的签章行为未经村民会议授权和决定构成越权代表为由主张案涉合同无效。但是否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履行相关村民议定程序系xx居委会一方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在合同相对人王xx已经足额缴纳38万元款项、案涉合同已经履行近二十年的情况下,xx居委会以上述理由主张案涉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驳回xx居委会和xx合作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烟台市芝罘区xx居民委员会被上诉人王xx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江维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2004年6月18日,风机厂与王xx在共同签订的《购买土地、房屋合同书》中约定,风机厂将自属产权的原电器车间厂房一幢(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左右)及所属的场地(整体土地面积2.6亩左右)(下称涉案房地产)卖给王xx,土地房屋合计卖价38万元,土地使用权自2004年6月18日至2054年6月18日止50年;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永久属于王xx所有。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后,王xx首付10万元,风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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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4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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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土地收储签了协议,但遗漏补偿项目且标准也不公平,还能打官司吗?裁判要点一审判决存在未查清案涉《土地及附着物收储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未查清该协议所涉土地及附着物的权属,未查清两份协议的关系等问题,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上诉人孙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荣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xx县自然资源局案情介绍被上诉人的下属事业单位xx县土地储备中心将上诉人经营的餐具消毒中心的国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予以收储,双方于2023年9月22日签订《土地及附着物收储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被上诉人在签订协议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补偿费1479100元。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孙xx认为该协议遗漏补偿项目,明显不公平,于是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陈荣二位律师代理案件。经过律师深入调查研究发现,涉案补偿协议仅对上诉人的房屋和部分土地进行了补偿,并未对土地和基础隐蔽工程进行补偿,上诉人登记土地面积为2568平方米,但是被上诉人仅补偿了2133平方米,明显遗漏了部分面积的补偿。除此之外,据律师了解,涉案协议系上诉人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2023年8月27日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的要求向被上诉人支付200万元竞拍土地保证金,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支付完该笔200万元的保证金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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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4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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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集体土地征收和村委会收回土地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回土地行为,适用法律和程序均有明显区别裁判要点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仅限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主体仍为乡(镇)村,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导致土地性质由集体转为国有。而集体土地征收需经有权机关批准,土地性质由集体转为国有。因此,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回土地行为,适用法律和程序均有明显区别。上诉人李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鑫亮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家庄市xx区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xx分局石家庄市xx村民委员会案情介绍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系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有宅基地并建造房屋。因石家庄市东南三环片区建设发展需要,李xx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因补偿标准不合理,李xx并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2023年5月6日,村里召开“两委”联席会议,会议决定收回征收项目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权。2023年5月9日,xx村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会议决定依法收回征收项目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权。2023年8月19日,村委会作出《关于收回征收项目范围内李xx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后经逐级报批,2023年8月24日,xx区政府作出《关于同意xx镇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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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 0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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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政府会议纪要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裁判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中,经审查,【2018】1号《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涉及的内容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并非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故被申请人在涉案《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因【2018】1号《xx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涉及xx县级xx镇内部信息,故区分处理后向申请人公开属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正确适用依据,应予以撤销。申请人林xx代理律师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鑫亮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龙港市人民政府案情介绍申请人林xx系浙江省龙港市居民,为了查明相关土地情况,了解案件事实,林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杨鑫亮二位律师代理案件。2024年9月13日,万典律师帮助申请人林xx向被申请人龙港市人民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的内容为:请向申请人书面依法公开龙港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2024]xx号、原xx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2011]xx号会议纪要、原xx镇和原龙港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1月向xx县政府的请示(龙政发[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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