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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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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xx机械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熊琳宏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国网江苏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基本案情01上诉人江苏南京xx机械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江宁区建有厂房,用作生产经营,一直按时缴纳电费,严格履行供电合同义务。自2020年7月开始,被上诉人国网江苏电力有限公司南京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逐步中断对上诉人的部分电力供应,2020年9月24日,上诉人发现被上诉人中断了对上诉人全部的电力供应。电力公司的断电行为直接导致上诉人生产经营停滞、人工看护成本增加,为避免损失的扩大,上诉人多次与电力公司沟通,请求其恢复供电,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电力公司仍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上诉人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熊琳宏二位律师共同代理案件。万典律师认为供电公司多年来一直持续向xx公司供电且为xx公司建立了电力账户,xx公司亦按时缴纳电费,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本案中,供电公司自2020年7月开始即陆续停止对xx公司的电力供应,到2020年9月24日更是全面停止了对xx公司的电力供应,且其停电前并未向xx公司送达停电通知或公告,其断电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对xx公司承担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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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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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谷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振仪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枣庄市市中区xx镇人民政府枣庄市市中区综合性执法局1基本案情上诉人谷先生系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某村村民,一直在该村居住并拥有自己的房屋。2019年11月政府征收部门工作人员通知谷先生,因“枣庄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项目”需要,将谷先生在内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搬迁范围内。征收期间谷先生要求查看征收审批等手续,政府征收部门工作人未能提供,因此谷先生未同意征收,也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4月10日,当地镇政府及执法局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强行拆除了谷先生的房屋,导致其房屋倒塌,室内物品大量掩埋,并违法占用了谷先生的土地进行施工。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谷先生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吕磊、陈振仪(实习)律师共同维权。万典律师接受案件后,协助谷先生向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谷xx的房屋在征收期间被拆除,其以xx镇政府、区执法局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拆除涉案房屋行为违法,但二被告均否认实施了该强制拆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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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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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通辽市自然资源局被上诉人周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兰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基本案情被上诉人周xx系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居民,2008年8月18日,周先生在当地取得了1632.7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出让终止日期为2048年8月18日。2019年8月28日,当地政府为了拓宽改造道路,通辽市自然资源局在周先生土地附近张贴《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通自然资字[2019]185号)(以下简称“涉案决定”),决定收回xx大街规划道路两侧红线范围83039.66平方米(124.5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告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对应土地被列入涉案决定收回范围。征收部门并没有与当事人协商补偿事宜,就要求收回土地,周先生不服,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兰玲二位律师打官司,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介入,提起诉讼1万典律师介入后,收集案件资料,分析案情后认为通辽市自然资源局就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认定事实不清,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补偿价格未与周先生协商,未经当事人选择确认评估机构进行入户测量评估,上述涉案决定做出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2020年3月16日,当事人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向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通自然资字[2019]185号)。主要理由如下:1、通辽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国有土地收回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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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5 -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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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房屋拆迁评估报告不合法,不能作为补偿的依据!复议申请人朱xx等六人代理律师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政府案情介绍朱先生等六人系山东省兰陵县某镇居民,在镇里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被申请人兰陵县人民政府为实施顺和片区(二期)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要征收包含了朱先生等人的房屋和院落。2019年10月23日,兰陵县人民政府作出兰陵政征收公告2019第6号《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要求征收范围内业主1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因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而且朱先生等人认为征收程序不合法,因而不同意实施征收,也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20年11月24日,兰陵县人民政府就朱先生等人所属房屋作出(兰政房征补[2020]xx号)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为:货币补偿方案包括房屋补偿款467946元,搬迁补助费1500元,三个月临时安置费2700元。申请人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给予置换面积126.95平方米,并给予搬迁费1500元、临时安置费900/月,自房屋搬迁交钥匙起至回迁通知之月止。委托万典律师,行政复议朱先生等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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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4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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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41岁的刁建立,因虞城县政府关于实施城郊乡周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自家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20年5月4日,县政府张贴了征收公告,随后评估人员对刁建立房屋进行了评估,刁建立房屋大概700多平,评估报告中对于房屋的补偿约600元一平米,但周边商品房的市场价在5000元-6500元之间,相差了十倍。对于这个结果刁建立及其家人自然不同意,2020年9月份刁建立等人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经过万典律师管众的仔细分析后,刁建立等人决定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苗沙沙代理案件。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案件接连胜诉!征收决定官司胜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7日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虞政【2020】14号《关于对城郊乡周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违法。强拆官司胜诉补偿决定官司胜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万典律所通过行政诉讼,最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撤销被告虞城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虞政【2020】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及被告商丘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商政复决【2020】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最新进展:2021年4月2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后,刁建立等人不服,继续委托万典律师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虞城县政府作出的《关于对城郊乡周庄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应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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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 04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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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xx、高xx等29人代理律师陈海峰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案情介绍王xx、高xx等29人系江苏省沛县某村村民,沛县人民政府为建设沛县安国镇采煤塌陷村庄汪塘搬迁二期工程,拟申请征收该县安国镇张庄村、安国村的集体土地13.7540公顷(耕地12.4434公顷)。2016年12月12日,原沛县国土资源局向张庄村送达并张贴《征地告知书》(沛国土征字〔2016〕第106号),告知了拟征地事宜和听证权利。2016年12月16日,张庄村村委民委员会及部分被征地农户在《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上盖章、签字,对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认。2016年12月23日,沛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申请沛县安国镇采煤塌陷村庄汪塘搬迁二期工程建设用地。2017年1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苏政地〔2017〕29号批复,批准了上述用地申请。其中,征收申请人所在的张庄村集体土地13.2156公顷,申请人的承包地在上述征地范围内。委托万典律师王xx等29位申请人认为此次征地存在不合法的地方,故共同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陈海峰、夏涛二位律师共同维权。律师介入后收集证据,调查案情,发现此次征地涉及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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