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补偿标准:什么是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呢?到底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对我国农村有多重要?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近一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保障水平还较低,其中,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是整个体系中的薄弱环节,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介绍农村征地补偿标准问题。国务院自2006年起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资金来源、待遇水平等作了规定,明确要求“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批准征地”和“先保后征”。但有些地方的社保资金筹措不能完全到位,一些被征地农民还未纳入基本生活或养老保障制度。全国人大农委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完善征地程序,增加社会保障费用,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此外,全国人大农委还建议,抓紧出台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有关规定,解决他们在流动就业中的关系转移问题;对建筑业和其他具有危险性特征行业的农民工,要建立强制性的工伤保险制度;对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应当允许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或农民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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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1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了解农村征地补偿标准的基本知识和法律规定,有利于我们农村征地的进行,也有利于征地补偿的进行。(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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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批准并给予补偿后,将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二)征地的实施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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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二、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三、补偿管理: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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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房屋补偿;目前我国的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3种方式。一、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和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计算公式分别为:(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附: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从化市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从化市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的安置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核定:被拆除房屋的批准建筑面积低于(25-3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25-30)平方米核定;在(25~60)平方米/人之间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核定;超过60平方米/人的,按人均60平方米核定。2人以下(含2人)的户,按2人核定;已婚并达到法定育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的按3人核定。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合并计算房屋建筑面积。附: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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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棚户区改造?关于什么是“棚户区”,法律并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参考一下2013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六条: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二、棚户区改造的法定程序是怎样的?目前实践中,有的地方将建造年代不长,配套设施相对较好的区域,甚至将别墅区也作为棚户区改造范围,来进行房屋拆迁,情况很复杂。这就需要被拆迁人根据自己居住地区的现状,来判断自己房屋所在地是否属于棚户改造区,是否与前述规定相符,也就是说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不能进行任意扩大。针对这一情况,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规定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这个法律规定指的就是《土地管理法》。也就是说棚户区改造项目不仅仅涉及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样会涉及到集体土地房屋。针对不同土地性质的房屋拆迁,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及法定程序也不同。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棚户区改造,用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关键文件是拟征地公告,征地批复,安置补偿方案公告,责令交出决定(足额补偿到位,拒绝交出土地)等文件。被拆迁人一定要注意这些文件。如果你收到了最后一项“责令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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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拆迁的实践中,总会有一些地方,借棚改机会,把棚改的范围有意扩大的现象。有很多本不属于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城市房屋,甚至有些地方集体土地的房屋也被冠上棚户区之名,实际上是搞商业开发,借棚改的名义来实施征收拆迁工作。很多被拆迁人,好好的房子被拆,却只按所谓“棚改”的价格予以安置补偿,极大的损害了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拆迁人在遇到棚改的时候,一定要先做好判断,自己的房屋究竟属不属于规定中的棚户区。棚户区改造是我国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普通拆迁包括征收拆迁和“三旧改造”。棚户区改造是对国有土地上的危旧房屋进行的工程建设,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建制镇,《住房和城建建筑部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将部分“城中村”改造项目也纳入了棚户区改造范围。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兼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是政府实施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棚改已经成为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这一概念的出现频率甚至比拆迁还要高。我国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政府除了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吸引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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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相关规定。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 ,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暴力强拆的行为是非法的。但是,如果我们不能阻止强拆行为发生,就尽你所能去取证。房屋被非法强拆前,被拆迁人听闻自己的房子会遭遇到强拆,那么应当尽早做好应对措施。比如,证件不离身,家中不离人,在适当的位置安装摄像头,提前与邻居打招呼,一切都是为了取证做准备。以便取证,明确强拆事件。一旦遭遇强拆,第一时间报警。注意拨打报警电话,保留报警录音。在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取证。不要做无谓的反抗,切不可以卵击石。注意拍摄到场的领导人物,车牌号等重要信息。报警和取证是十分关键的环节,因为这些证据和记录是给律师维权留一条最后的通道。实践中,情况难以掌握,最好要请律师介入,让更专业的人来帮助自己。最后,建议大家一定要谨记,补偿标准过低,不同意补偿标准就不要签任何协议。遇到纠纷,尽早启动法律程序,审查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同时从其他方面找到问题的切入点,对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环评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协商的方式维权,争取提高补偿标准。(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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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保持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具体执行上,根据土地所属权的不同,也有区别。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集体土地一般是被划为城市范围规划区才进行棚户区改造。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收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同时,根据最高法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实践中,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一般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因为国有土地的赔偿标准是要高于集体土地的。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以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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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确认自己被拆迁的合法性。包括主动向拆迁方索要上文提到过的法定征收文件。包括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和评估报告等。这些步骤需要很多法律知识,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一定要注意这些文件的起诉期限和复议期限问题。如果错过这个期限,你将面临的问题是,即便这个文件是违法的,你已经没有权利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第二,如果不同意补偿标准,不要草率地在任何协议上签字,不要提交权属证明原件。这件事情有两个误区,一是认为只要我不签字,拆迁方就不可以拆我的房子。反面案例就是重庆的司法强拆案。二是认为只有自己的房子在被强拆之后,才可以聘请律师维权。实际上恰恰相反,因为房子才是你维权的最大筹码。第三,房屋被认定为违建,一户多宅等情况而不予赔偿,首先各地存在以拆违建代替拆迁的情况。但是房屋是否是违建,并非拆迁方说说便是。需要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包括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通知书;催告等法定程序。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即使房屋真的是违章建筑,也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可以为提高补偿争取谈判时间。还有另一个误区,就是许多拆迁户都非常重视“航拍图”,期望借此证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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