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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往往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征收方会在时间上预先设定签约时效,并绑定拆迁奖励。一旦被征收人超过期限未签字,就取消其奖励,这其实是一种逼签形式。很多被征收人因此中招,匆忙签字后才发现补偿根本不合理或者补偿迟迟无法落实。签协议前的几点注意事项:1、产权原件勿离手:实践中,很多被征收方达到强势征收,常用手段就是以查看、核实土地和房屋的相关文件之名要求被征收人上交房产证、土地证等。土地和房屋的原件是维权根源,如果没有这些文件可能会影响复议、诉讼等维权途径,维权的难度会大大增加。所以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不要上交自己的原件,反而要把原件放在很安全的地方。如果确实需要的情况,可以给征收方复印件。2、安置房的证件是都齐全:如果是选择安置房的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安置房的质量,安置房是否经过监理、消防、规划、环保部门的合格验收。这里要提到的是安置房必须是“五证二书”齐全的大产权房。“五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包括:《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所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前应该注意以上相关手续,为降低后面的法律风险,可以拒绝不合格的安置房。3、没有规定违约责任的协议不能签:有些被征收人认为,协议上写明了给我多少补偿款、给我多少面积的安置房就可以了。但是在实践中...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在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过程中,律师常常会问到这样一个问题“你签字了吗?”。一般这种情形所说的签字,是指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是否签订,以及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正规,对于争取合理拆迁补偿的影响重大。补偿协议的内容一定要明确清晰:征地拆迁补偿协议重点是对补偿、安置进行约定的一份协议,约定的是征收方补偿的义务和得到土地的权利,被征收方则是获得补偿的权利和交出土地的义务。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关于安置、补偿的约定必须要明确。很多地方征收方在签协议前说的很好听,“我保证以后给你好好协调”等等的口头承诺。但是,就是不愿意把承诺写到纸上。在此提醒被征收人,一切没有写到纸上的安置、补偿承诺都是没有保障的。一份明确合理的补偿协议应该有关于补偿方式、补偿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包括:(1)拆迁补偿方式,如果是货币补偿应该约定金额和支付期限;如果是产权置换,则要约定房屋差价支付方式和过度期限;(2)明确安置房面积、标准和地点;(3)明确搬迁期限、过度方式和过度期限;(4)明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5)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口头承诺没有法律效力;有以上内容的才是明确合理的补偿协议,在签字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内容慎重签字。那么,签过补偿协议就能高枕无忧了吗?现实中,也有很多签过协议的被征收人没有拿到补偿款、安置房也没有着落。这很有可能是征收方为了降低拆迁成本...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该条明确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从而可知,征地前的告知义务是强制义务,与被征地农民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原则上在相应的土地征收报批前,首先,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报批机关应当将拟征相关土地的地点、用途、区位、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以书面的形式制作《土地征收告知书》,并告知拟征地范围内的相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农户、村民。《土地征收告知书》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乡、村、组、队内公布张贴,并书写记录公布张贴情况。《土地征收告知书》按程序履行告知义务后,应当组织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农户、村民填写《土地征收告知书已送达回证》。其次,国土资源部门在严格遵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筹备征用土地相关报批材料时,应同时将征用土地报批前拟征地范围内...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一、宅基地无证可以获得补偿吗?农村居民建造住宅,只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经县级政府批准后,就算没有宅基地证,建房证也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律师提示大家,虽然无证不等于违章建筑,但是我们仍然要加紧办理权属证明。强制征地、强制拆迁在很多农村都上演过,但是很多农民因为没有确切的证据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而陷于被动,一旦完成土地确权获得权属证明后之后,这种事情再度发生的可能将大大降低,因为农民手中有证据了。二、农村宅基地如何补偿?1、一般农村自建房补偿有三种方式:(1)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2)纯货币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各地有区位补偿价,当地政府网站或者国土部门网站可查询、了解)。(3)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照面积,拆多少补多少。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补偿标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现实生活中,有些部门会滥用公权力,在补偿决定书中规定较低的补偿额,然后对公民实施强拆,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而集体土地上与此补偿决定书相对应的是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书。不管是哪一种决定书,都会开启强拆或者强征的大门,因此对被拆迁人来说,是个非常危险并且需要认真对待的文件。实践中,很多被拆迁人因长期无法与拆迁方就补偿的问题达成一致,自然就会出现一些抵触情绪,加上自身法律知识的缺失,对于拆迁方给自己的文件不予理睬,更不去启动相关的程序进行阻止,这可就掉进可无底深渊,到头来房子被强拆了还无法说理,因为补偿决定书是合法的,拆迁方启动这个程序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启动这项程序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是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而且,作出补偿决定后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还要告知被征收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如果被拆迁人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熟悉,很容易掉进陷阱,被征收方“合法地”强拆。(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在拆迁中,相信经常会听到拆迁方说:“你们的是违建房,所以没有补偿,有也是很低”等之类的话,被拆迁人这个时候千万别信,因为有的房子由于历史遗留原因或是其它所导致的房屋在拆迁时也是会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的。有的拆迁方会直接给你贴一张“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几日内自行拆除,如果自己不在规定时间拆除,将会强制拆除等。对于这种情况,被拆迁人不要惊慌,一般违建的认定以及拆除都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认定、催告以及救济等程序实施。因此,行政部门不能乱扣“违建”的帽子,而应该事先了解情况,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仔细审核房屋具体情况。而“程序合法”则意味着行政部门在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其行政行为违法。但如果,被非法强拆,被拆迁人可以申请查处和相关赔偿损失。(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在新闻媒体平台上我们经常能看到,相关部门把原本环境房子都还不错的区域内的房子经常性的规划在棚户区改造里面,这不仅影一个家庭的和睦,也会带来很多社会性问题。棚户区改造原本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且棚户区改造范围基本是使用年限久、环境卫生脏的、乱的、差的、房屋质量不好的、有危险性的等统称为棚户区。但是,有的居住环境良好的也被纳入了棚户区范围类,而且这种情况是屡见不鲜。棚户区改造本是一项民心工程,然而现实拆迁中,很多人看到了棚户区项目上带来的巨大利益,于是便利用审批绿色通道之便开设棚改项目,但是,就棚户区改补偿,却往往得不到相应的落实。于是,棚改区改造就给大家带来的了种种的问题,比如孩子上学就是被拆迁人经常提到的。所以在面对棚户区改造的时候一定要不急于签字,认真考量一下拆迁项目是否存在违法的现象。(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农村因为众多历史遗留问题,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会产生很多争议点。律师总结本文纯干货分享农民朋友应当关心的重要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在维权过程中起到提醒和参考作用。详解一: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详解二:宅基地能转让吗?一般来说,宅基地是不能单独转让的,宅基地的转让都是基于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村民可以转让宅基地,但也必须是转让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人,转让后双方都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宅基地转让、出租后,转让人不能再申请宅基地。详解三:合法的一户多宅有哪些情况!1、继承。我们都知道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地上房屋作为农户的私产是可以继承的,加之“地随房走”的原则,因继承农房占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户多宅,可以进行确权。2、买卖。宅基地是可以买卖的,但前提是同一个村集体的人。3、政策原因。将户口迁回农村,户籍部门需要申请宅基地,国土部门需要分户,不同的政策要求就可能导致一户多宅情况发生。4、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一户村民在本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加起来的面积总和并没有超过本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此时就可以按一宅予以确权...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生态补偿以生态环境整治及恢复为主要内容,以经济调节为手段,以法律为保障的新型环境管理制度。那么,生态补偿是什么?生态补偿的概念与内涵尽管已有一些针对生态补偿的研究和实践探索,但尚没有关于生态补偿的较为公认的定义。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更详细地说,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对生态补偿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态补偿既包括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赔偿,也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者的收费。狭义的生态补偿则主要是指前者。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在排污收费方面已经有了一套比较完善的法规,急需建立的是基于生态系统服务的生态补偿机制,所以在我们的研究中采用了狭义的概念。生态补偿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主要内容:一是对生态系统本身保护(恢复)或破坏的成本进行补偿;二是通过经济手段将经济效益的外部性内部化;三是对个人或区域保护生态系统和环境的投入或放弃发展机会的损失的经济补偿;四是对具有重大生态价值的区域或对象进行保护性投入。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以内...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一、农村生态补偿金包括哪些?农村生态补偿金主要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能繁母猪补贴、退耕还林补助、森林生态效益林补助、玉米补贴、油菜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二、生态补偿标准:生态补偿主要应当补偿两部分,即生态服务功能的价值和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物化成本。这些价值和成本一般通过协商法和核算法来确定。三、生态补偿原则:明确补偿主体。“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中的“谁”,可以是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有时还可能涉及多个主体,情形比较复杂。应因事制宜,明确特定的补偿责任主体,多个主体则应量化责任落实受益主体。“谁受损、谁受益”。应落实受益主体。目前存在补偿利益虚化、未补偿到真正受损者的问题。对此,有多个受损主体的,应量化其利益;有多个受损方面的,应全面覆盖受损的各个方面。补偿标准体系化。生态环境受损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影响的利益主体是多元的。现在的补偿是一个简单的经济总量,且一般按“人头”分配,掩盖了受损主体的差异性。补偿标准应按社会、经济、生态分类,细化为一个指标体系,再按差异性补偿给当地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主体,并规定用于社会重建、经济发展和生态修复。补偿模式多样化。现行的补偿模式以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辅以一次性补偿、对口支援、专项资金资助和税赋减免等。应坚持多样化模式,同时避免模式选择的随意性、补偿额的随意性。应制定实施细则,规范补偿模...
更新时间: 2018 - 1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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