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2、征税对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3、范围: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4、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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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很容易就将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高混了,所以下面就来好好讲讲他们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税又叫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2、征税范围不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农村的土地不属于其征税范围。3、纳税期限不同。耕地占用税是一次性征收;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通过上面的内容,是不是对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有比较清晰的认识了呢?(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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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程度。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2、征税对象:耕地占用税以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采取地区差别税率。3、范围: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4、耕地占用税在税率设计上采用了地区差别定额税率。税率规定如下:(1)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50元;(2)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40元;(3)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6~30元;(4)人均耕地超过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5~25元。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税额的50%。(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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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疑惑,在农村,如果集体土地改变性质变成国有土地,村民要不要有知情权和签字确认权?其实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集体,即该村集体内所有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所有的村民,因此,如果因特殊原因要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村民当然是需要有知情权的。在征地拆迁实践中有这样一种现象:像是空穴来风一样,很多被征收人在莫名其妙的情况下,就被告知自己的土地要被征收。随后就有一群人员上门给自己做工作,大意就是说为了配合征收工作,你得签字确认一些文件,而这些文件中不乏有“空白文件”。说到征地用不用每家每户都签字同意。集体土地征地不需要每家每户都签字同意,但是需要达到集体人口的绝大多数。比如百分之八十都同意,剩下的百分之二十因为各种原因不同意,为了集体利益,往往也会征地。虽说不需要所有农户都签字确认,但是因为涉及到赔偿金额的问题,所以,农户还是参与为好,对农村集体土地赔付金额具体到每家每户的赔付金额的分解方式发表自己的意见,是按现有人头分还是按户口本人头分,等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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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订金”“定金”需区分:查看购房合同之时,一定要注意合同上有关“定金”与“订金”的区分,订金只是表示自己买房的意愿,如果最终不想买房了,开发商将需退回订金。定金则不同了,定金代表着比已经决定买下这套,签下合同并交付定金后,就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你在交了定金后又后悔不想要这房子的话,则将会视为违约,定金是不可退回的。不过,如果是开发商违约的话,开发商需要补偿购房者两倍的定金。二、交房日期不可拖: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合同上的交房日期是哪一天。因为交房日期既然明确,开发商就需按照购房合同规定的日期交房,绝对不可拖延,一旦开发方拖延交房,则视为开发商违约,开发商可以依法向开发商索取违约金。因此,购房者不但要看清交房日期,还需把具体违约责任写入购房合同中。三、确认房屋用地类型:通常在合同的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中,会要求开发商填写地块的面积及规划用途,以及使用年限。这个部分购房者务必要作为重点查看,因为土地性质不同,使用年限也是不同的,比如,商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50年;而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与其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中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四、明确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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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金补助:主要包括集体住房补贴价和宅基地所有权补偿价。而一户多宅情况是享有房屋的补偿权,因为房屋是属于个人所有,不管有几套房子,都可以按照集体补偿价格获得现金补偿。但宅基地的补偿价格,只能按照法规允许的宅基地面积进行补偿,违规的宅基地享受不到市场价补贴。2,产权互调:这种情况就是在相同的宅基地面积下补助房屋,对于多余的房屋,也一并计算房屋的面积,给予房屋的补贴。这种情况农户可以拿到一栋两楼或四楼的房子,但宅基地不变。3、自建:(1)如果村集体内还有其他宅基地,没有被拆迁情况的,可以划分宅基地自建房屋。这时也有两种选择,一就是赔付拆迁补偿款,再就是由村集体统一规划建房,分配给农民。(2)没有宅基地的,可以将本集体的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其中产生的耕地征收费、转建设用地手续费都由第三方拆迁人支付,而拆迁补偿款也由他们支付给村集体。最后再由村集体统一安排和规划住宅。(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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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宅基地选址限制:统一规划建房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宅基地进行合理规划,所以随着“统一规划建房”政策开始执行之后,未来农民朋友选址修建房屋,必须要在划分的宅基地范围之内,才能够获得审批进行房屋修建,如果随意占用规划范围之外的宅基地或者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不仅不能够建房,相关责任人还将会遭到处罚!二、宅基地面积限制:进行农村“统一规划建房”之后,国家还将会加强对农村宅基地资源的管控,其实在《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后,就提出农村建房必须要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面积标准之内,同时必须要遵循农村“一户一宅”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超占多占宅基地以及一户多宅将不能够获得宅基地的审批。三、建房审批变难:随着“统一规划建房”之后,农村建房审批也将会变得更加严格更加困难,在宅基地改革工作中,就提出了要下放宅基地的审批权限,同时加大对宅基地审批的管控力度,所以未来农民朋友申请宅基地建房也将会变得更加困难。(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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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的;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5、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二、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1、年龄未满20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农村村民对宅基地没有继承权。农村村民在合法继承房屋的条件下,符合申请宅基条件的,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统归集体所有,农民对集体土地享用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也就是说,宅基地并不归农民所有,而是仅归农民使用。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均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将住宅出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由乡镇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村里没有批准的权利。农村村民应持土地登记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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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该条款确定了房屋征收“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在货币补偿方式中,要求全部补偿足额到位,专款专户,被征收人随时可以领取补偿款。如果只是支付了部分补偿款或者虽然钱打入了账户但却无法领取,都不符合“先补偿”的标准,自然也就不满足搬迁的条件。但被征收人拒绝签补偿协议或拒绝领取补偿款,不会导致征收项目“先补偿”标准的无法实现。事实上,只要补偿足额到位,处于随时可领取的状态,则视为达到“先补偿”的法律效果。实践中房屋征收部门往往将拒不领取的补偿款依法进行提存,为后续搬迁铺平了道路,而被征收人却反而容易陷入“不领补偿,就不用搬离”的误区,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先补偿”原则在产权调换方式中,现房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真实、明确的安置房源,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后,双方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期房安置的,由双方协议确定安置房源后,房屋征收部门即可以要求被征收人搬离,待安置房竣工后,再交付房屋。简言之,期房安置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特别是在2011年以前的“商业拆迁,开发商安置”时代显得较为突出。总体而言,在590号令施行后,风险是完全可控的。同样,被征收人不接受安置房,不会导致征收项目“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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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后搬迁”是指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后,需上交产权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被征收房屋。在现实生活中,部分被征收人既不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也不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误以为不签协议、不领补偿款,就不会被强制搬迁。等到人民法院执行司法强拆时,才后悔不已。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知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被征收房屋就可能面临司法强拆:1.由市县一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未搬迁;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为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这就意味着一旦上述条件成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一级政府就有权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若此时,被征收人不能及时的组织起有效的执行异议,将面临被强制搬迁的结局。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情形下,室内物品将被清点、登记后妥善移出至安置房或者过渡用房处,这是在一些地方的棚户区改造类征收项目中最后所能看到的情景。(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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