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棚户区改造”的原因: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实现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的根本目的。为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鼓励地方实行财政补贴、税费减免、土地出让收益返还等优惠政策,还允许在改造项目里,配套建设一定比例商业服务设施和商品住房,支持让渡部分政府收益,以吸引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二、“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方式:关于“棚户改造”中棚户区居民的补偿方式各地不一,每个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偿办法。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提供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以及混合补偿三种方式。货币补偿的费用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2)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3)停产停业损失;(4)外迁费或其他补助费。房屋置换的补偿种类:(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根据屋的新旧、装修和结构把房屋折算成价格;(3)其他的搬迁奖励。混合补偿就是现金补偿加房屋置换混合在一起的补偿方式,也就是既可以获得现金补偿也可以获得房屋补偿,但是比例得有棚户区居民自己决定。棚户区居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想要的补偿方式,如果您拥有不止一处房产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如果您没有居所可以选择房屋,当然也可以混合选择。三、“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关于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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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被征收方选择申请信息公开,对于申请的内容应当尽量做到具体明确。在征地拆迁整个过程中,政府不仅要做出征收公告,还需要对房屋进行登记调查、作出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和公告等等,若该征收项目合法,这些信息大体都是存在的。其次,在申请时,被征收方应当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关部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并保留申请的原始凭证。申请书中需要注意的内容包括以下三点:(1)填写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2)填写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3)严格按照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填写,对于书面形式确实存有困难的,则可以口头提出,并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书。同时,被征收方应当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在受理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如果能够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答复;如果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日内予以回复。此外,对于文章开头所提到的过程性信息是否能够申请公开,也是很多被征收方关心的问题。那么,什么是过程性信息呢?过程性信息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在讨论、研究、审查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其并不属于《条例》中所指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外并不发生效力。但是,由于征地拆迁项目中经常存在征收方未按照法定程序实行征收而产生各种矛盾侵害被征收人权益的情况,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的案件时认为当征收决定作出后,此前的调查、讨论、处理中产生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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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Y(女)虽然前两年和小W结婚了,但是户籍一直没有迁出原籍,仍然保留在自己原来的村子里。前段时间政府部门来人说小Y家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了,要和每户每家协商征收补偿款的事项,小Y想着自己的户口一直也在这,肯定也有自己的一份补偿,然而当她去主张自己的权力时,村集体组织却说她已经属于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了,不能享有征地拆迁补偿。然而小Y真的就拿不到补偿款了吗?根据了解发现,小Y的户口一直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且即便和小W结婚了,在新居住地也没有获取承包地;同时,小Y在原集体组织内部仍然拥有承包地。由此可见,小Y仍旧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在该集体经济组织遇到征地拆迁时,小Y应当被纳入安置农业人口,应当和其他被征地农民一样享有同等的安置政策。我国法律法规特别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认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权益。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三条同样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由此可见,小Y享有和该村男子同等的获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如果由于结婚,小W的户口也牵至小Y家,那么小W也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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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当事人可以通过查询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土地性质进行判定。根据《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可知: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其次,如果当事人对土地性质仍然存有疑惑,可以向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如人民政府办公室、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局等单位申请信息公开进行判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同时根据该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可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于“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这项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并重点公开。同时,如果当事人存有土地证,可以通过审查土地证从而判定土地性质。土地证主要指的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土地证主要分为三类,即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大家可以根据自己手中的所有权证来判断自己土地的性质。此外,通过查询土地档案也是判断土地性质的一种方式。土地档案指的是通过文字、图标、数据和声像等方式记录信息并进行保存的资料。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七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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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一定额度的奖励是合法的。根据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该条规定拆迁方应当给被拆迁人提供一定的奖励和补助,但是奖励和补助的办法由市、县政府制定。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提前签订协议,尽早搬家。所以,面对拆迁方给出的奖励时也不要一昧的抵触,要分析该奖励金是否合理。奖励金合理的前提在于安置补偿方案是合理的,这时奖励金有多少要多少。其次要提防过高的奖励金。一定的奖励是合法的,但是当拆迁方提出高额的奖励时就要小心了,千万不要被巨大金额的奖励蒙蔽了双眼。拆迁方往往会利用人的贪婪心理,通过高额奖励来达到促使被拆迁人早日搬迁的目的,面对高额的奖励,拆迁人在诱惑的驱使下往往会忽略不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羊毛出在羊身上,拆迁方将被拆迁人本来就应得的补偿以奖励的名义发给被拆迁人,最后导致被拆迁人并没有真正获益甚至受到损失。在此,律师提请您一定要注意高额的奖励背后的阴谋。再次,面对拆迁方提供的奖励金,有如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要关注重大利益,补偿的关键在于房屋的价值。所以不管多少奖励金都要以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为前提。所谓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是指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都不应该下降,如果拆迁后的安置补偿方案能够使您的生活与拆迁之前持平或是提高,那么补偿方案就是合理的。第二,合理的奖励都不会太高。第三,顶住压力,不要因为拆迁方提供了高额的奖励,为了所谓的高额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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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的目的之一是实现被拆迁人生活的便利化,提高老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使农村居民也可以享受城市人的各种良好的资源,比如教育资源、医疗资源以及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等。因此,如果因为拆迁不仅没有使被拆迁人的生活变得更好,反而降低了他们的生活,不仅会使得日后的拆迁更难进行,也会引起被拆迁人的不满,引发社会矛盾。所以,在全国各个省、直辖市以及自治区,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相关权益,有着不同的规定,整体来说,被拆迁人在子女教育、医院以及就业等方面,既可以选择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地,也可以选择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所在地,具体需要以所在省市地区的规定来判断。以江西省为例,江西省在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中,赋予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在原房屋所在地的学校就读,也可以选择在安置房所在地的区域内的学校入学。同时,对于原籍地享有低保的居民来说,即使拆迁也不影响其低保户的身份,至少在第一年内,仍有原房屋所在地的政府发送低保金。至于就业、医疗、教育等待遇,皆由当事人在原籍地和迁入地自行选择。(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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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第一步:了解自家土地性质和房屋拆迁的目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国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土地的性质不同,所适用的政策、法律条文、补偿标准和方式以及拆迁的流程可能均不相同。因此,弄清楚自家土地性质在拆迁中至关重要。同时,还要搞清楚谁是拆迁的主导者,拆迁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拆迁公告,且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则拆迁是合法的,被拆迁人可以尽力争取合理的补偿款;如果主体不是地方政府或者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则其拆迁可能就是不合法的,被拆迁人有权拒绝拆迁。拆迁第二步:了解当地拆迁补偿标准和方式。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一般有两种,包括货币补偿和安置房补偿,个别地区还有房票的补偿方式,这要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安置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加以确定。若是货币补偿,则需要搞清楚补偿款包括哪几部分,每个部分赔偿多少钱,按什么比例或者标准赔偿等;如果是安置房补偿的方式,则需要了解安置房的补偿面积、地区、补偿比例,如何分配房型、房号,以及如果安置房面积不够大,能否加钱增加安置房的面积等。拆迁第三步:注意关注、核查和保存各种拆迁公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因此,地方人民政府在进行拆迁之前,基本都会发布与拆迁有关的各种公告文件,以告知相对人及时补办相应的手续、提出异议等。被拆迁人要明白并不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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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面对强拆,至关重要的就是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在实践中,很多被拆迁方和拆迁方面对强拆时很容易产生冲突,这个其实能够理解,毕竟房屋是一家人生活的根本,大家总是想要尽可能的捍卫自己的家园。但是被拆迁方一定要知晓不论在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生命才是最宝贵的,“以暴制暴”是切记不可采取的维权方式。这种方式风险极大,且很难达到我们想要的结果。同时,如果家中有老人或者孩童时,在收到强拆的信息时,一定要提前将他们转移,以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毕竟强拆现场过于混乱,不适合他们滞留。其次,在遭遇强拆时,一定要及时报警。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常存在思想误区认为警察和拆迁方是一伙的,并不会帮助被拆迁方进行维权。在这里提醒大家,这种情况在实践中的确存在,但少之又少。不论在当地是否征收方和拆迁方属于同一伙人,报警这一程序必须可少,报警程序的存在可能并不能阻止强拆的发生,但是至少为后期维权奠定了基础,毕竟在报警记录中可以确定强拆的主体、时间等事项。如果警察在接受报警后并不出警的,我们也可以起诉其不作为。同时,被拆迁方一定要养成收集证据的习惯。在强拆行为发生之前,一定要对房屋内外状况以及财产状况进行记录。屋内外的环境、装修等情况可以通过录像方式进行记录;贵重物品例如电视、电脑、冰箱在损毁后容易进行取证,但是对于项链、手镯这类的体积小价值大的物品则难以取证,后期申请赔偿非常困难,因此此类财产一定要清点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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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当遇到紧急事件需要资金的时候,我们有时会选择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或者一些金融机构,以缓解资金周转的困境,这本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但如果房屋在抵押期间被政府划定在待拆迁的开发地区,那是不是说房屋上面的抵押就可以不用管了?当然不是!如果房屋一拆迁,前期抵押就可以不算了,那估计就没有哪个金融机构愿意接受老城区的贷款了……所以,当被拆迁的房屋是抵押的房屋时,拆迁人是需要通知抵押权人的。然后,抵押权人和设定抵押的房屋所有人协商是偿还债务还是重新设定新的抵押;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就需要拆迁方将房屋补偿款交给提存机关,由寄存机关保存,直至双方确定补偿款归谁所有,方可拿走。如果补偿款不是货币是安置房屋呢,那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房屋所有人变更抵押物,重新将安置房设定为抵押物或者要求房屋所有人提前偿还借款。(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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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征地公告:内容:拟征地公告,是指在征地行为依法报批前,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这个公告是得知征地征收消息的第一步:征收不征收?征收范围在哪里?……都会详细的以文件形式展现出来。权利:村委会和村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村委会或村民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召开听证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举行,让老百姓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征收补偿。二、征收土地公告: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权利:这个公告是必须让农民见到的,不需要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征收土地公告至关重要,如果这一公告不存在,征地行为的合法性也就不复存在了。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要提醒大家的是:公告程序是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其无论是在公告主体、公告内容还是张贴期限方面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被征收人不服该行为是可以申请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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