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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定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在实践过程中,被征收人很容易将这两种决定弄混淆。虽然两种同为决定,但一个是征收决定、一个征收补偿决定。一、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房屋征收决定之后的行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问题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征收补偿决定是在征收方与被征收方针对房屋的补偿在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或者是被征收人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情况下,由征收方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行政行为。二、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流程:(1)房屋征收部门对拟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2)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在征地拆迁中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决定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在实践过程中,被征收人很容易将这两种决定弄混淆。虽然两种同为决定,但一个是征收决定、一个征收补偿决定。  一、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必要条件: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对被征收人房屋给予补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均是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而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一部分,因此,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之一。被征收人房屋的所有权人明确或者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也可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所有人产权不明包括:(1)根据相关的权属资料查证无所有人;(2)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尚未最终确定归属;(3)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虽然明确,但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二、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是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征收补偿费用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是保障房屋征收实施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重要前提。征收补偿费用的足额到位,包括实物和货币两部分,是二者之和,即已经提供实物补偿的,可在总额中扣减相关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保证补偿费用不被挤占、挪用的重要措施。三、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应...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已经肯定了各级政府应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或者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主动向各级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法是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立法,它赋予公民对政府的行政有广泛的知情权,并具体规定了知情权的行使方式与救济措施。在不规范的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程序中,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尽可能规避暗箱操作现象,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被征地人、被拆迁人有权获取有关征地、拆迁的政府信息。关于征地、拆迁活动,《土地管理法》等都较为明确地规定了行政机关负有公告、公示的职责与义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第11条、第12条针对矛盾比较突出、公众反映强烈的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主动予以重点公开。公开的方式: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的期限:应该是有关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的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过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根据《政府信息公开...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被征地人、被拆迁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形式要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0条的规定: “被征地人、被拆迁人若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如果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三个方面。在提交申请书的方式选择上,可以是直接到行政机关递交申请书,也可以选择邮寄送达。关于后者,又存在着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具体方式。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推荐选用特快专递方式,理由在于:(1)在信封上面即有邮递内容事项,且邮寄人一方保留有相同内容的底单,快递公司也会出具相应的回执。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可以有力地证明送达申请之事实。(2)若发生行政机关拒收之情形,快递公司会作出拒收书面证明,该证明也将成为诉讼中的有利书证。二、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针对社会公众的申请、查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规定了答复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这一答复期限的明确...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房屋征收目的:是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包括:(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现阶段,对商业利益、是否具有公共利益因素,以及,公共利益、在商业利益中的构成比例,是否可以构成征收公益的判断上,应当从严把握,不能简单否定。二、对征收决定不服怎么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规划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二、征收补偿方案要征求公众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四、补偿费用应当足额、专户、专用: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拨付到位,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贮存,专项用于房子征收与补偿,不得挪作他用。实践中,征收补偿费用虽未足额到位,但在征收过程中,在不影响被征收人依法获得征收补偿的情况下,按征收进度及时分批补足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并不违反《征收条例》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房屋,应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违章建筑:即违法建筑,在法律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来说,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所辖部门批准,擅自搭建或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二、实践中,违章建筑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存在形式:(一)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三)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四)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五)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六)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违章建筑一般可以被分为两类: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二是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未获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在城乡建设管理的实践中,经常有无证房或是证件不齐全的房屋被当作是违章建筑而被无偿拆除。实际上,认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章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对违章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章建筑的确认机关,即便是人民法院也无权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确认违章建筑的性质。违章建筑如何处理:《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对于这个规定确立了,无证房或是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再是一律认定为违章建筑,应当准确理解《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合法建造应是指建造时符合当时的规定,绝不是指现在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理应把握以下三条:第一,法律依据是关键。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不能以是否具有产权证或是相关批准文件作为判断是否是违章建筑的唯一标准。因此,只有违反了建告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是”违章建筑”。第二,是否违章必须由法律授权的机关界定。很多时候相关单位就直接说人家是违章建...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调查取证:1、对违章建筑,必须要有影像资料以及与违建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证人证言等证据。调查取证工作,由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政府承担,乡镇政府不能独立完成的,区规划部门派人员参与指导调查。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主要经济来源、住房面积、违章建筑的用途以及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人口状况等。3、现场勘验记录。4、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二)认定违章建筑:规划部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认定。乡镇政府的调查取证工作资料要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避免乡镇政府不知晓当事人已直接在县级规划部门办理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1、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章建筑进行调查取证,不违反城乡规划但没有办理规划建设审批的建筑,属于程序性违章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罚款,补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的建筑,属于实体性违章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决定书》。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3、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二、下达执法文书: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知。告知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2、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是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3、对当事人配合的,要有影像资料。4、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执单上签字...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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