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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拆除的审批: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拆除。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章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二、制作拆除方案:1、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2、各乡、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实施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各乡、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拆违程序制作拆除方案。3、县(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组织拆除违章建筑的,由县(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制作拆除方案。三、实施拆除和验收:1、县(区)政府责令城管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除的,城管执法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到的部门予以配合。2、拆违行动结束后,实施拆除工作的城管部门或乡镇应通知县(区)规划部门现场进行验收。同时还要明白,即便是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不能以无偿拆除而结束。有的是可以通过改正并处罚款而可以成为合法建筑的。因此,对于违章建筑的拆除,应当要严格执法,如果拆除程序不合法,那么被拆迁人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权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实际居住权益,确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为此许多地方针对房屋面积过小、居住条件较差的被征收人规定了房屋面积最低补偿标准,最大限度地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例如:《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45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据此,有关部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遵照适用房屋面积最低补偿标准,切实解决被征收人的居住问题,法院对未按规定进行补偿的应当予以纠正。(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8
一、租赁房屋要拆如何处理?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拆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也就是说,当租赁房屋要拆,房屋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的处理办法,首先是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租客在签订承租合同之时,可以在合同里写明处理方法,保障自己的权益。提醒:《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被废止,现行的是《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二、房屋租赁人能否得到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租客能够获得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如果是租房经营的话,还可以获得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提醒:《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一、如果夫妻一方获得了安置房指标,也作为被安置人口,那其对该房屋的权益也应当被维护,应当拥有相应面积或者比例的房屋份额。如果一方对房屋有添置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坚持平等、公平原则,对妇女和未成年子女利益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分割比例和倾斜度,各地法官有自由裁量空间。二、因该类房屋属于限制交易房产,即便是当事人之间对房产权属没有争议,房产定价也属于实务中的难点,当事人请求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时,评估机构一般仅就该房屋的建造成本作出说明,供法庭参考,不会出具该房屋公开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三、离婚诉讼的案件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利益,所有安置对象都对拆迁安置房或补偿款享有利益。故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拆迁房屋处理的,只要关系到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利,法院会最大限度的进行调解,或就权属范围明确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先行作出处理,而对涉及其他共有人权利的拆迁房屋的处理,可告知当事人另案提起分家析产之诉,而后在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中,再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分割。(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一、违章建筑没有准确的定义,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征地拆迁项目中,征收部门常以被征收方建筑“无证”为由,认定违章建筑强行无偿拆除或者低补偿拆除。二、并非所有“无证”建筑都是违法建筑。第一类,建造合法但是没有及时办理相关合法手续,这样的建筑在征收时没有任何手续,征收部门便不想给予补偿。其实,这类建筑完全可以通过补办或者及时重新申请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在征收时也应当按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第二类,很多老建筑,建造时间早于相关法规的出台,根据法不溯及既往,这些建筑虽然就今天的法律看来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是建造初期并不违法,可以说这是“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国《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征收项目的相关安置补偿方案按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实践中,有的地方征收部门不仅对上述“无证”建筑给予了合理补偿,甚至针对违章建筑也给予建造成本价的补偿,这样的补偿我们认为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很人性化的。但是,也有部分地方征收部门...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一、先确定协议中是否已经约定安置房交房的时间,如果已经约定,可以先通过协商沟通的方式要求政府履行,如不履行,可以通过法院司法介入来维护权益,就算安置房屋还没有建好,也可以提高临时安置补偿,不会让被拆迁户因为临时安置补偿不够而年年搬家,越搬越远。二、如果协议中没有约定安置房屋的交房具体时间,看协议中约定的过渡时间是几个月,超过过渡期,可以先要求提高过渡费,在与政府方面明确交房时间,最好是能通过书面的获知,如果无法保障书面可以通过录音或者是录像等像是进行保存。三、另外还有协议中没有任何关于安置房信息的,可以通过政府拆迁宣传文件中的信息来确定安置时间。这也是目前比较难处理的,因为大部分被拆迁户没有保留征收文件的习惯。(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在遇到拆迁办想以违法建筑为由进行拆除时,怎么办呢?很简单,让对方出具违法建筑的认定书,只要出具不了,房屋就不是违法的。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理,法律法规规定在哪里呢?《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也就是说,对于违法建筑,并不是全部都直接予以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是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的。如果对城乡规划影响不大,还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即可。而对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才是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特别是已经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补办了手续的,在拆迁补偿中是可以当做合法建筑争取补偿的。在具体实践中,被拆迁户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争取到合理的补偿的。(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与房屋土地征拆有关的法律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这其中并未有直接的法条规定只有一般房屋在红线内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所以在发生这种情况时,我们只能通过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结合事实情况来推断合法的实施方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样不能损害群众的利益。一般的房屋都是整体设计建造的,其中的承重、耐久都是以整体为基础,一旦对建筑本身造成较大规模的破坏,那么很难保证剩余建筑部分的安全。依照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确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法律的作用不是损害公民的利益,法律有实事求是和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如果真的按照红线范围实施拆迁,那么必然会造成吴女士房屋质量的损害,很可能成为危房。这对被拆迁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极大的威胁。因此在实务中,当红线只纳入一部分房屋时,应当对房屋整体进行拆迁,这不光是对于法律原则的正确理解,也是对于公民利益的保护。(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相同点就是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论是征收还是文物腾退,国家的目的和希望都是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可以得到改善,被征收人生活质量可以得到提高。但是如果生活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反而下降的话。说明肯定是不合理的,我们可以拒绝签字,然后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同点就是选择评估公司的权利。征收是根据2014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文物腾退主要的依据是《文物保护法》和《合同法》。对于属于租赁合同关系的,应依据《合同法》解除合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文物保护法》和《合同法》这两个法令中并没有规定评估公司的选择,所以投资公司有权利自主选择评估公司。但是在征收中,被征收人是有权利决定选择评估公司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但是在实际中,大多数情况政府会主动选择评估公司,或者不同意被征收人所选择的评估公司。评估公司的选择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直接影响咱们被征收人可以拿到的补偿金额。(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首先,还是了解一下房屋补偿范围,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第17条的规定,征收房屋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列》并没有规定对院落及空地进行补偿。那么对于带有院落的房屋拆迁就真的没有任何补偿?法律规定: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1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所以,法律对占用土地使用权是有明确的补偿的。因此,对于有院落的房屋进行补偿的时候,应该在评估的时候根据房屋所有人对于院落的使用情况,作出合理的补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中也提到:“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继续使用的,为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及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因此,根据上诉法条在房屋拆迁中院落和空地都是应该有补偿,应当由...
更新时间: 2019 - 01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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