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房屋用来做经营的商户,遇到拆迁补偿的问题,具体情况包括:1、 出租方直接告知解除协议:拆迁项目出现以后,有些出租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约定好权利义务关系,要求承租方按照协议要求遇到拆迁项目解除协议;而有的出租方在签协议时没有约定好权利义务关系,但为了能够多获得一些补偿,直接告知承租人协议解除,房屋不再继续出租,要求限期搬出。2、 出租方直接拒收租金:有的人肯定经历过这样的情形,按照协议按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突然出租方不收取或者是退回租金了,前期没有任何招呼,让承租人一头雾水,几次以后说是承租人未按照协议交租要求搬离。3、 出租方私下签协议消失:拆迁项目刚开始没有多久,就接到拆迁办的文件,要求限期交房,到此时才知道出租方(房东)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此后自己跟出租方再也联系不上,与拆迁办协商补偿,拆迁办给出出租方(房东)已经领取补偿不再与租户进行协议这样的理由。(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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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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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类大棚房属违法:在农业大棚内违规建房;在农业园区内或者耕地上建造的私人住房;违规改建大棚看护房。二、很多人对“大棚房”整治行动充满疑问,因为很多违规建造大棚房面临拆迁,那么在拆迁时会给予补偿吗?拆迁大棚房按其拆迁补偿指导价补偿外,还要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而且各地区“大棚房”整治赔偿都有所不同,需根据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决定。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拆迁,都会下发补偿方案。《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此外: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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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在征地拆迁案件当中作为特殊一类,往往占地面积大,涉及到的拆迁补偿数额也高,所以很多的时候拆迁方会以各种方法来降低企业的拆迁补偿。那么,企业拆迁各个阶段的法律知识和注意事项是什么?准备阶段:(一)整理企业材料:企业材料主要包括被拆迁企业土地、房屋相关的各种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凭证等证件材料;还要搜集好企业经营过程中签订的各种合同,也要对企业的整体情况提前进行拍照录像保存好证据;因为这些证件材料也会直接影响到后期对企业的拆迁补偿。(二)制作财产清单:财产清单主要针对企业的房屋、厂房、设施设备及装修等情况进行整理列好清单,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可以对企业资产有一个客观评估。(三)收集拆迁文件:隔行如隔山,很多企业经营者面对关于拆迁知识还是了解甚少。所以,拆迁前期一定要搜集好针对此次拆迁项目的各类文件,深入的去了解拆迁项目,拆迁主体、拆迁目的、拆迁补偿等;这样可以制定出相应的补偿计划。(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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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在征地拆迁案件当中作为特殊一类,往往占地面积大,涉及到的拆迁补偿数额也高,所以很多的时候拆迁方会以各种方法来降低企业的拆迁补偿。那么,企业拆迁各个阶段的法律知识和注意事项是什么?了解阶段:企业拆迁补偿:(一)企业拆迁固定资产的补偿费用:1、无法搬迁的土地。2、地上附着物(厂房、设备)以及因搬迁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二)停产停业损失(企业停产停业损失每个地方的计算标准不同,常见的三种方式):1、按照房屋补偿价格的一定比例计算;2、按房屋的面积计算;3、按实际的纳税年均利润乘以年限来计算;(三)企业搬迁补偿费用;(四)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等。(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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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在征地拆迁案件当中作为特殊一类,往往占地面积大,涉及到的拆迁补偿数额也高,所以很多的时候拆迁方会以各种方法来降低企业的拆迁补偿。那么,企业拆迁各个阶段的法律知识和注意事项是什么?评估阶段:(一)评估机构的选定: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为双方协商选定。如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则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二)评估方法: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3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核对和比较分析后,最终合理确定评估结果。(三)评估流程:1、实地勘察。评估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实际丈量房屋面积,拍摄被征收房屋内外情况,做好实地查勘记录。2、结果公示。评估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如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3、交付报告。有效的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评估师签字,并且盖上房地产评估价格评估机构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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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在征地拆迁案件当中作为特殊一类,往往占地面积大,涉及到的拆迁补偿数额也高,所以很多的时候拆迁方会以各种方法来降低企业的拆迁补偿。那么,企业拆迁各个阶段的法律知识和注意事项是什么?谈判阶段:(一)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可以主动找拆迁方进行谈判,但是不要轻易主动报价,可以试着了解拆迁方对拆迁补偿的态度。(二)拆迁补偿还没有谈妥之前,千万不要去签署任何协议。这是提高补偿的必要前提条件。一旦进行签字,再提高补偿基本上很困难。(三)可以及时的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分析拆迁方违法点,提高谈判筹码。(四)如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提早委托律师介入,不要错过最佳谈判时机,避免损失不必要的补偿。(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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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除了村办集体、乡办集体企业和农业类企业外,集体土地上是不允许开办其他企业的。但现实生活中,企业使用的土地性质即存在国有土地也存在集体土地,所以企业的拆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二是集体土地上企业拆迁。一、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国有土地上企业拆迁补偿主要有: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补助和奖励(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所以,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能作为被征收人,如果企业用房是租来的,则没有房屋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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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要注意审查协议中是否明确了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情况:一看产权调换房屋是否已经建好,已经建好说明能尽快交付,如果尚未开始修建或者尚在修建之中,则一旦被征收人自己的房屋被拆除,只能依靠政府的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生活,这样对被征收人而言风险是比较大的。因此,补偿协议中务必约定好日后的交房时间,以及过渡期间政府提供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的具体标准。二要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理位置、面积、结构、户型、朝向、价款等具体情况,如果协议中对于产权安置房屋的说明不够具体,应该要求予以明确化,这样日后才有据可依,如果征收方交付的房子不合格或者拒不交付,被征收人才有证据证明。各位被征收人务必注意,如果在审查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发现有上述问题,切不可轻易签字,一定要及时和征收方交涉,确有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其次,产权调换房屋的质量一定要有保证,如果入住前发现质量检验不合格,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入住,并要求征收方给予相应的补偿款。实践中,征收方修建的产权调换房屋系“豆腐渣工程”的情况并不少见,譬如墙壁或地面有裂缝,房屋存在漏水情况等等。一般而言,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前,应该通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建设、国土、规划、房产等行政职能部门的竣工验收,被征收人在入住前可以申请查看竣工验收结果。此外,被征收人在入住前也可以自己聘请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勘察鉴定,如果房屋确实存在质量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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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的时候,要注意明确征收方的违约责任:实践中常常的情况是,补偿协议说好的半年或者一年交房,然而时间过去五年、七年之久,被征收人却仍然没有入住新房,且政府提供的临时安置费或周转用房根本不足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的情况。面临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政府履行,《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此外,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依法维权,要求政府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务必要对征收方的违约责任加以明确化。如果后期征收方不能如期交房,或者是产权调换房屋质量不合格,实际房屋与补偿协议中指明的标准严重不符等,被征收人可以依据补偿协议的内容要求征收方承担责任。最后,要提醒的是,被征收人在拿到房屋之后要注意办理房产证。(采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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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根据该条的规定,房屋征收与补偿中,被征收人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进行产权调换。而实践中被征收人则常常会有疑问,自己到底是选择货币补偿好,还是选择产权置换更好?所谓“货币补偿”,是指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面积、用途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简而言之,就是对被征收人直接给予金钱补偿。在我国目前的征地拆迁补偿中,货币补偿是最主要的形式。货币补偿的优点是操作起来比较简单方便,可以一次性解决问题,不会再出现安置房屋迟迟不能交付、回迁迟迟不能落实等问题,减少后续纠纷的发生。而被征收人拿到补偿款之后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需求进行一些投资、理财等等,被征收人的自由性比较大。但是,货币补偿也容易产生一些问题。目前房价涨幅快,被征收人要是在拿到货币补偿款之后再慢慢寻找合适房源,可能很难再买到同样面积的房屋。再者,如果被征收人暂时不买房,那么如何支配这一大笔补偿款也是问题,上面说到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需求进行投资理财等,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这样的能力,因而风险也是存在的,且随着物价上涨,被征收人手中的补偿款也会面临贬值问题。总而言之,选择货币补偿之后,如果被征收人不能较快地找好新房源,又不具备相应的理财能力的话,就可能面临财富缩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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